我在这里将考察黑格尔的客观自由学说的最后一个方面:他主张合理社会制度确保了使社会自由的主观因素成为可能所需的条件,由此推进了社会自由。黑格尔理论的这个部分关注的是:社会成员若要获得一种主观态度,让他们得以把自己在制度中的参与看作自己的自决活动,那么制度必须要有何种特征。我先前宣称,这里最重要的主张是伦理(Sittlichkeit)制度必须能够满足黑格尔所说的“主体的特殊性”,否则个人就不能够通过自己的社会成员资格来找到自己的特殊身份,从而不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黑格尔理论的这个部分的核心概念是福利(Wohl)或福祉,他的首要主张是社会制度必须能够满足全体成员的基本物质需要,否则这些制度就无法构成合理的、好的社会秩序。我们在第七章将更加详细地看到,若要证明伦理(Sittlichkeit)制度是好的,表明它们促进了所有个人的基本福利就至关重要,因为黑格尔所界定的好处统一了权利(Recht)与"普遍"福利(§§129+Z,134)。这个好处的概念意味着倘若社会秩序注意到了社会成员的人格权利,却没有注意到他们的基本福利,它所实现的好处就有欠缺。可是福利在黑格尔的社会理论中的重要性也可以从自由的视角来理解,因为倘若在一个社会秩序中,人的基本需要一直没有得到满足,这个秩序就无法让社会成员自由地拥护它——这些成员不仅是意识的主体,而且是物质存在者,有自然的、身体的需要。①换句话说,若要让伦理(Sit-tlichkeit)成员能够肯定自己的社会角色,认为它们建构了自己的身份,从而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条件之一就是这些角色以及为它们提供框架的制度应该允许他们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
毫不意外,黑格尔观点的这一面与卢梭的政治理论有明显的共同点。为了看到这一点,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卢梭在表述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时区分了人的两类根本利益——合理国家必须增进这些利益——关于自由的利益和物质福利。①与黑格尔一样,卢梭认识到了物质需要对于人的生存是一个重大事实,而且个人从社会生活中收获的首要好处之一(也是最明显的好处)就是可以在生产生活必需品时通过与他人合作更加有效地满足自己的需要。与黑格尔一样,卢梭的想法是一个社会倘若可以应对社会成员纯粹的精神需要②,却不去满足他们的物质需要,就既不可持续,又(在道德上)不合法。可是卢梭只是笼统地陈述了公民的物质福利所需要的东西——生命的维持、个人安全,以及一定数量的基本资源——除此之外,他相对而言不太关注合理国家如何能保障公民的物质需要。③因为黑格尔的伦理(Sittlichkeit)理论超出了国家,包含了非政治制度,所以他能够以比卢梭更加完整的方式叙述在合理社会秩序中,满足所有人的基本物质需要的工作是如何与实践自由的实现这项更有精神性的任务汇集在一起的。为了重构黑格尔的立场,我需要考察福利的本质因素在黑格尔看来是什么,以及他认为合理制度要如何运作才能确保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