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市民社会的这个特征如何有助于它把它的成员培养成人格体?按照刚才引用的说法,参与劳动和物品的普遍交换有一个益处:它在市民社会的成员中间培养了一种自我意识——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自由的、普遍的意志——而这据说又是“形式权利”的基础之一。这种自我意识的本性在§209中得到了更加清晰的阐述,而且这一节又毫不意外地标志着黑格尔从对需要体系的讨论过渡到了对司法的探讨(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人格体的抽象权利的执行):“自我被理解为普遍的人,即跟一切人同一的,这是属于教化(Bildung)的问题,属于思维——采取普遍性的形式的个人意识——的问题。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德国人、意大利人等不一。”(§209A)可见,黑格尔的主张是:参与劳动和物品的普遍交换体系会以一种对于人格自由的系统性实现至关重要的方式塑造社会成员的意识。这种参与促使个人把自己与他人当作在一个根本方面——一切人都具有“普遍性的形式”——相同的存在者,不管他们有多少具体差别。更确切地讲,他们会逐渐把自己与同胞社会成员看作人格体,而人格体本身是与其他所有人格体相同的,并且他们之所以算得上是人格体(即同一组权利的受承认的承担者),并不是由于他们所具有的任何特殊性质,而只是因为他们拥有人的地位。①倘若一个人把自己当作其他人格体中间的一名人格体,就预设了一种特殊的主观能力,而这在黑格尔看来是一切精神现象的根本:即能够与不同于自身的东西——与“他者”——确立一种同一关系。一名人格体若要展现出这种能力,就要意识到自己既是一个充分特殊化的存在者,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所有人,同时又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主体,就由这个共同地位引出的权利和责任而言是与其他人格体相同的。黑格尔的主张背后的观点必定是说,参与市民社会之所以有助于把个人塑造为人格体,是因为它要求他们以一种在结构上类似的方式看待他们自己以及他们与他人的关联。②由于个人的经济交易是以市场为中介的,所以他们所遇见的他人并不是具体的、具有独特性质的存在者,而是抽象的、被剥去了一切特殊规定的行动者;也就是说,他们所遇见的他人仅仅是买主和卖主,而这些人就他们作为经济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而言是与其他所有人相同的。这一点的原因在于一个事实:经济关系是以市场和市场所预设的价值概念为中介的。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个人之所以能够达到自己的特殊目的,只是因为自己的产品(或劳动力)可以转化为价值这门普遍语言,这门语言必然会抽掉它的对象的一切特殊性质。于是,在市场的语境下,个人之所以有价值(即能够换到商品),也只是基于他们的抽象性质,即作为货币持有者或一定数量价值的占有者。与抽象法所设定的人格体一样,他们也被当成在性质上与同胞社会成员是相同的,从而配得上拥有与其他所有人一样的权利和特权。
社会制度和对特殊性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