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黑格尔又说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相互关联是抽象的,这是什么163意思?这个事实如何像我所宣称的那样与人格体的教化(Bildung)相联系?鉴于刚才提到的对“抽象”的运用,我们不禁要以为,黑格尔所谈论的市民社会中的抽象关联指的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个人在社会分工中占据的地位是高度专门化的。然而,我将证明,我们应当认为黑格尔指的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特征,它尽管很可能必定是与高度发达的分工相伴随的(因而很容易与它相混淆),事实上却是现代经济的一个在概念上不同的特征。虽然在黑格尔出版的《法哲学》版本中几乎没有文本依据能明确支持我的主张,但这部作品的其他版本以及与黑格尔论述的前提相关的考察在解释上和哲学上都提供了充分根据,足以确定据说存在于经济主体之间的抽象关联并不在于一个事实,即每个人都在社会分工中占据了一个专门化的地位。那么,它指的是什么?
在一名学生为黑格尔的1817—1818年大学讲演所做的记录中有如下说法,他在这里最接近于明确阐述他的观点:“劳动和物品的普遍交换[所造成的]中介使得个人成为自觉的自由意志(即自由的任性,freieWillkür),并将保持下去……而这种意志同样是普遍的。由此出现了形式权利的观念。”(VPR1,125)在这里,市民社会的一种养成效果被毫不含混地追溯到了现代生产者在追求自己的特殊目的时相互关联的独特方式和他们与整个生产体系相关联的独特方式。也就是说,他们成为“劳动和物品的普遍交换”的参与者。因此,市民社会中的劳动在本质上是生产可交换的物品。①这里的观点不仅是说一个人的劳动成果事实上可以用来交换他人的产品,而是说只有在这种交换是一种有意识的意图时,人们才会从事生产,而且这种意图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生产;在市民社会中,开展生产是以交换为目的的。②不仅如此,这里所讲的交换并不是生产者直接的相互交换(即不以货币为中介的易货贸易体系),而是发生在“普遍的”交换体系中的交换;换句话说,它是以市场制度为中介的,因而是以一种对物品的抽象价值的看法为中介的(用马克思的更加准确的术语来讲,这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①这意味着一个人之所以会在市民社会中从事生产活动,并不是以满足特定个人的需要或愿望为目标的,而是考虑到了自己产品的价值,这个价值是由它在自由市场上可以换到的货币量来表达的;在现代经济中,“一个人只会联系到对象的价值来生产对象”(VPR2,160)。因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互动是唯独由一种普遍的、没有属性的②商品(即货币)来中介的,所以他们在相互关联时并不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而只是“抽象的”买主和卖主,他们在一切相关方面都与其他所有买主和卖主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