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讨论的意志的客观性质源自劳动作为一般生产活动所具有的本性,之前提到的普遍性则依赖于另一条要求:市民社会中的劳动应该是社会生产劳动(也就是说,它所生产的物品或服务应该满足同胞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①虽然市民社会的成员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私人目的而劳动的,但他们的劳动发生在一个以分工为标志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由于个人无法仅仅通过自己活动的直接产品来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市民社会是一种“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183)——所以他若要成功达到自己从事劳动的目的,劳动产品就必须为他人所需要。这意味着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在安排自己的生产活动时必须学会考虑到其他主体的需要、愿望和看法,从而在一种非常粗略的意义上达到“普遍性”,这种普遍性要求“限制人的活动……使能适应别人的意志”(§197)。②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劳动充满了对他人主体性的一种承认:这种活动既承认了一个人要与其他拥有独特目的的存在者分享一个世界,又承认了一个人在决定自己的行动时有必要考虑他人的目的。这样一来,社会生产劳动与道德行动就在结构上展现出了一种重要的亲近关系,让黑格尔得以认为前者带来了一种为后者服务的教化(Bildung)。市民社会中的劳动尽管本身并不是道德行动的一种(因为它是单纯由以自我为中心的目的推动的),却有助于在个人身上培养一种一旦缺乏就会使道德行动变得不可能的主观能力,也就是辨认同胞的目的并按照这些目的决定自己活动的能力。
鉴于黑格尔把一种对客观性和普遍性的特定看法与从事社会生产劳动联系起来了,而且后者在他对市民社会的叙述中处于核心地位,我们不禁要得出结论:道德自由是这个社会领域中的教化(Bildung)所指向的主要目的。可是,虽然黑格尔事实上的确支持我刚才概括的观点,但就市民社会的养成意义而言,这些观点并不是他仅有的主张,甚至不是他最重要的主张。为了了解黑格尔立场的其余部分,我们可以追问,之前勾勒的叙述是否为现代社会世界的合理性质提供了专门的论证?回顾一下这番叙述就能发现,在那里指出的市民社会的养成效果仅仅依赖于一条要求,即个人的劳动应该在一种非常一般的意义上是社会生产劳动(它所生产的物品或服务应该满足同胞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但这些效果并不依赖于这种劳动在现代所特有的任何组织方式。这意味着按照我们到这里的阐述,黑格尔的观点相当于论述了在社会分工的语境下从事的任何生产活动的养成效果,因而不能被理解成给现代所独有的任何社会制度提供了辩护。看起来,就连奴隶和农奴也通过他们的劳动达到了之前提到的那种意志的客观性,因为他们同样学会了使直接的欲望让位于客观的命令,并获得了把主观目的转化到外部现实中的能力。这一点对于意志的普遍性这个性质也能成立,至少在这里所讲的一种较弱的意义上是如此:奴隶和农奴在决定自己的劳动活动时,同样学会了允许他人的意志发挥作用。
那么,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中的教化(Bildung)的叙述如何能被看成为现代社会世界的合理性给出了一种论证?我试图在这里证明,除了对一般社会生产劳动的养成效果的论述之外,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叙述还包含了一项主张:现代经济中的参与者需要以一种相当特别的方式考虑他人的意志——这种需要是系统性的——这导致了现代所独有的经济主体的相互关联,而当这些关联为他们赋予普遍意志时,这种普遍性的意义要比先前使用的意义更加准确、更加丰富。不仅如此,意志的这种普遍性其实还在个人成为人格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是实现人格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