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必要回想一下,黑格尔对这项主张的支持依赖于他关于何种利益算得上是个人本身的利益所做的一个关键假定(这种利益是“安全以及对所有权和人格自由的保护”)。黑格尔在批判社会契约论时所想到的这几种个人利益有一个重要方面:追求并满足它们的行动者可以坚持极端个人主义的自我认知。也就是说,他们可以把自己设想为自主的、自立的存在者,对他人的好处并不抱有非工具性的关注。尽管为了达到个人安全的目的,这类个人很可能需要与其他自立的存在者在一个共同防御的方案中通力合作,但是唯独为了这个目的而联合起来的个人没有理由把自己同伴的好处纳入自己的最终目的,也没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社会合作不只是达到这个目的所需的有效手段——他们之所以抱有这个目的,并不依赖于自己与
他人的结合。我在第三章界定伦理(Sittlichkeit)成员与他们的制度理应具有的意志中的同一时引入了一个术语,我们在这个术语的帮助下可以得出同样的观点:黑格尔在批判社会契约论时所想到的个人利益是行动者在不舍弃他们完全私人的意志时所能追求和满足的利益(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继续拥有一种意志,它唯独指向他自己作为有别于他人的、没有归属的个人所拥有的利益)。
既然我们发现黑格尔对方法论原子主义的拒斥依赖于他关于个人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利益有怎样的本性所做的这个假定,我们就应该进而提出如下问题:倘若与黑格尔的假定相反,还存在另一种好处,它可以满足两点:(1)获得这种好处代表了个人(本身)的一种根本利益;(2)个人若要普遍地获得它,就必须成为一种主体,这种主体往往会把自己同伴的(至少一部分)好处看作自己的最终目的之一;那么,情况会是怎样?换句话说,倘若在个人本身可以拥有的利益中间有一种利益,它的满足要求(这条要求是所有人的满足所需的条件,正如哲学反思所揭示的那样)个人不能把自己设想为彻底自立的单位,而应该认为对自己的存在而言,自己与他人在某些社会群体中的关联构成了自己身份的一个内在部分,而且这导致自己获得了一种能力,即为了集体好处本身而希求这种好处,甚至以(某些)私人目的为代价;那么,情况会是怎样?我们当然可以回答说,如果有这样一种利益,黑格尔本人的社会理论就远远不像他所断定的那样是与方法论原子主义的一切版本都不相容的。可是这样一种利益是否存在?我将在这里证明,黑格尔和卢梭在他们社会理论的最底层都隐含地坚持认为有这样一种利益;不仅如此,他们还都认为这种利益是一种关于自由的利益。黑格尔和卢梭都支持一个观点:合理社会秩序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它的成员会认为他们的社会参与——他们在为普遍目的服务时所进行的活动——并不只有单纯工具性的价值;为了更加清楚地看到方法论原子主义如何能与这个观点相容,我们有必要更加详细地说明这两个立场是如何在卢梭对社会契约的叙述中统一起来的,尤其是他对自由的理解——自由是个人的一种根本利益——如何让他得以结合这两个立场。
卢梭
卢梭事实上的确想要统一这两个立场,他对社会契约的叙述有一个突出的、向来使解释者感到迷惑的特征,它可以清晰地证明这一点。①我所说的特征是:卢梭坚持认为,为了解决政治理论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合理国家的公民需要具备一种与他的理论一开始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居民极其不同的主观构造。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据说“自身……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SC,Ⅱ.)[《社会契约论》第50页。——译注],一个仅仅考虑他自己的存在者(SC,I.8.i),而且只会被他的“私人”利益(即纯粹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所推动(SC,Ⅱ.)。相反,公民理应把自己当作“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他]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