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面我将证明,如果试图把黑格尔的理论重构为方法论原子主义的一个版本,那么第一个要点——黑格尔把国家描述为一种无条件的、神圣的好处——的确会带来真正的问题。(我将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推迟到本章末尾。)然而,我们现在有必要看到,第二组考虑对这样一种重构所造成的障碍要小得多。前一段话所描述的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拒斥立足于一种高估:他高估了内在于社会契约论的方法论原子主义在何种程度上必定会转变为一种实体性的个人主义理论(例如,认为社会成员资格无非是达到个人本身的目的所需的手段,以及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个人不必把他人的好处看作自己的最终目的之一)。这种误解很容易产生,却很难摆脱;出于这个理由,这里有必要比较详细地解释一下为什么黑格尔关于方法论原子主义的实体性后果的隐含假定是错误的。①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第一步是清除一种关键的含混,这种含混内在于我们对当前问题的表述,即这个问题关系到合理社会秩序中的成员资格对构成它的个人有怎样的好处。要显示出这种含混,我们最好聚焦于这个表述中的“对”(for)字[即“对构成它的个人有怎样的好处”中的“对”字。—-译注],它可以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按照一种理解——主观意义上的“对”字——它指的仅仅是个人在据说对他有好处的东西面前的有意识的态度。按照这种解释,当且仅当我事实上认为某个东西有价值,或把它看作我的一部分好处时,它才对我有好处。因此,如果一名父亲很重视他在家庭生活中的参与,这个事实就足以使它在这个意义上对他来说成为一种好处。倘若在第二种意义上、即在客观意义上理解“对”字,那么在宣称社会成员资格对个人有好处时,我们所指的就不是他们本人对这种成员资格的价值的评估,而是它对他们所具有的客观价值。以这种方式来看,这是一个从哲学视角提出的说法,这个视角也许外在于社会成员的实际意识——或者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讲,外在于他们的主观态度。要在这个意义上说合理社会秩序对个人有好处,就是主张社会成员资格满足了所有个人作为个人所能拥有的利益,不管他们有意识地持有何种价值观。
黑格尔关于社会成员的主观态度的学说认为,在合理社会秩序中,社会参与对个人来说并不只有第一种意义上的单纯工具性的好处:他们会认为他们为了集体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就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然而,内在于社会契约论的方法论原子主义会引出一项主张,即合理社会秩序在第二种意义上对个人是有好处的:它满足了个人本身的根本利益。我们当然还远远不能断定这两个不同的论断可以在同一个社会理论中连贯地统一起来,因为我们似乎仍然可以认为,一种立场倘若唯独植根于对个人好处(或个人的根本利益)的叙述,而不考虑他们的社会归属,就不能够得出一个观点,即个人必须能够把家庭、行业和国家的集体目的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来加以拥护,否则社会世界就不是完全合理的。前面提到的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一部分批判恰好隐含地立足于这个表面现象,即刚才描绘的两个论断是不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