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样的描述,方法论原子主义就能以一种可行的、具有历史影响力的方式解释前面的论点,即集体好处可以毫无保留地被还原为个人好处;但我们在这番讨论的一开始就有必要认识到,它并不是解释这个论点的唯一方式。为了看到这一点,我们可以考察一个志愿团体的例子:它由一群热忱的舞蹈爱好者组成,他们的目的是一起练习,在同伴面前表演,并开展相互批评。这个团体的成员所实现的好处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他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因为在这里练习的舞蹈是一种具有内在社会性的活动;也就是说,对从属于这个群体的个人来说,他们同胞成员的参与和反应建构了他们力求达到的目的,而且一个人倘若不能增进并关心自己同伴的(一部分)好处,就不可能在这个群体中获取自己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跳舞的欲望在自身内部包含了与他人建立某些非工具性的关联的欲望。除此之外,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这个团体所实现的好处可以被还原为它的个体成员的好处。换句话说,整个团体所实现的好处也许不能脱离它的个体成员在参与它时以多种方式获得的益处。如果是这样,这个团体的例子就表明,一个群体的集体好处虽然可以被还原为个人好处,却不能被还原为他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好处。隐含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方法论原子主义对政治领域中的个人好处与集体好处的关系持有一个比较狭窄的观点;它宣称,合理国家的目的可以完全从它的个体成员所拥有的利益中推导出来,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脱离他们在这种制度中的成员资格,而且先于这种成员资格(虽然未必能脱离他们在随便什么社会群体中的成员资格)。①
我最终将证明,黑格尔的社会理论拒斥了对这个学说——集体好处可以毫无保留地被还原为个人好处——的这两种解释,并主张合理社会秩序所实现的好处不仅高于它的个体成员的好处,而且不能被还原为后者。然而,我同时也将力图表明,与通常的想法相反,黑格尔的立场与上述学说的两个版本都十分接近。最重要的是,我主张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用到了一种对个人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好处(或根本利益)的看法,尽管这一点是隐含的;它使用这个观念是为了对合理社会秩序可能的组织形式施加约束。更确切地讲,它把全体社会成员的这些利益的满足看作一个社会秩序为了被算作完全合理的秩序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这意味着合理社会秩序据说可以实现的较强的整体主义好处必须与它的所有个体成员在被视为个人时的根本利益的满足是相容的。为了证明这些主张,我需要详细考察黑格尔是如何试图与社会契约论,以及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与它所预设的方法论原子主义保持距离的;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多讨论,却极少得到理解。
在社会契约论传统的现代批判者中间,黑格尔也许是最猛烈的;对许多读者来说,他看起来显然毫无疑问比任何人都更有资格被算作一名方法论原子主义的反对者。尽管我最终并不否认这个判断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但在这里我想要首先质疑这个关于黑格尔立场的广为接受的假定,以便澄清他与方法论原子主义的分歧到底在何处,以及这个分歧有怎样的意义。这意味着我不会仅仅从表面上对待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明显拒斥,而会试图以黑格尔本人并未达到的清晰性来确定他在为合理社会制度辩护时所使用的基本哲学思路在何种程度上与卢梭——他是在精神上最接近于黑格尔的社会契约论者——所运用的思路在种类上是不同的。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