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卢梭为我们提供的是一番对合法国家的叙述,它是按照方法论原子主义的条条框框来构造的,却又规定如果公民把自己的政治成员资格看作一种自在的目的,并把政治共同体的好处当作自己的一个最终目的,那么他们的主观态度就是合理的。不仅如此,国家中的成员资格还不止是在公民的主观态度中表现为就其本身就有价值的东西。在哲学家看来,政治成员资格其实也并非只有工具性的价值(即不只是满足个人本身的利益所需的手段)。这是因为在合理国家中的参与——与他人一起建立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不仅是获得自由的手段,而且本身就是一种自由;它事实上是一种必要的自由,否则一个人仅仅服从他本人这个理想就无法得到完全的、普遍的实现。因此,卢梭的观点虽然最初看来需要借助哲学的戏法,但是其实只需要借助一种论述,它的思路依赖于实际转变我们看待政治自由的方式。只要确立了两项主张,就可以导致这种转变:第一,在人与人相互依赖的状况下,一个单纯以本性的自由为基础的社会世界事实上是人们普遍服从他人意志的世界;第二,如果个人为了增进自己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根本利益而使自己接受了集体意志,同时又要保持自由,那么他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就必须具有一种更加复杂的形式,这种形式虽然还是一个人仅仅服从他本人,却超出了本性的自由这个观念:只有把公意作为他们自己的意志来加以拥护,公民才能始终仅仅服从自己的意志。
我们有必要看到,卢梭的论述并不是简单地把它最初对自由的看法替换成了另一种完全无关的看法。相反,他的论述依赖于这两种看法的一种本质上的可通约性,即从第一种看法的视角出发,第二种看法也可以被认作一种对自由的看法。不仅如此,这种可通约性还在于,自由是由一个人仅仅服从他本人这个性质来界定的,而这两种看法代表了为这个性质赋予内容的两种不同方式。因此,尽管卢梭对自由的抽象本质的界定在他的论述中并没有发生变化(自由始终是一个人仅仅服从他本人),但使这个抽象本质具体化的方式或使它得到规定的方式却需要改变。或者用罗尔斯所引入的术语来讲,我们可以说在从本性的自由向道德的自由进展时,转变的是对自由的看法(conception),而不是自由的概念(concept)[这两个词的译法在本书中从头到尾都是固定的。——译注]。①
因此,卢梭政治理论的一个独有特征是:虽然它是从仅仅考察个人本身所拥有的根本利益开始的,但为了普遍满足这些利益,它最后叙述了一个合理国家,这个国家要求公民实际地舍弃他们最初的(某些)个体性——它要求他们不再把自己仅仅当作单独的个人。卢梭理论的这个基本特征可以被转换成一项更加一般的主张:虽然有可能脱离个人的社会关系来识别或界定他们的根本好处,但要完全确定这种好处的内容(即具体规定这种好处将如何在世界中实现),就不可能不把个人设想成整合在政治共同体中,他在那里不再认为自己的好处在本质上是与整体的好处相分离的。卢梭的主张不仅是说个人关于自由的根本利益只有在某种政治秩序的框架内才能得到满足,这项主张还要更加彻底:个人在合理国家中实现的自由就其内容而言恰好必须是社会性的,这种自由就在于公民会辨认并赞同自己政治共同体的集体意志,而且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并不是独立的个人,并非拥有相互分离的利益,而是实质性地整合在单一的、不可分割的团体中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