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另一番考虑也促使卢梭认为公民必须为了共同好处本身而希求这种好处,尽管他本人并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然而,如果我们在卢梭的意义上准确理解自由一词,那么这番考虑与自由的实现并没有联系(也就是说,严格来讲,它并没有单纯立足于公民最终应该仅仅服从自己的意志这条要求)。毋宁说这番考虑植根于一个略有不同的想法:一个人的政治成员资格和政治参与应该更加直接地表达他的自我认知,并更加直接地与这种自我认知所包含的最终目的相关联,而公民如果认为整体好处的实现本身并没有价值,就不太可能做到这一点。让我们再次考察一下如果个人往往会希求共同好处,但这只是因为他们知道唯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根本利益,那么他们会具有怎样的主观态度。按照卢梭对自由的界定,这类个人在遵守公意时是自由的,因为在按照共同好处行动时,他们只是在做自己的意志所规定的事情。我们甚至可以肯定,政治参与——与他人一起决定共同好处有怎样的要求,并在促成共同好处时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这类个人的经验中具有某种自在自为的价值,因为这种参与不仅是确保他们的根本利益所需的一种手段,而且构成了他们在合理国家中享有的某种自决(即自己给自己规定法律)。②可是在这类个人的政治参与中,有一个方面可以说并不完全属于“他们自己”,我们可以从一个事实中看到这个不足:他们作为公民所进行的商议和活动的直接对象(即共同好处)对他们来说恰好并不具有内在价值。虽然他们在国家中的参与符合自由的形式前提(即他们避免了向陌生的意志屈服),但在一种重要的意义上,这种自由的内容——它直接指向的目的——尽管与他们的意志并不对立,却仍然外在于他们最终关心的东西。这里的想法是:如果个人对共同好处所怀有的归属唯独植根于自利,那么他们作为公民所拥有的意志和所进行的活动的直接对象(即共同好处)就仍然大大远离了他们的最终目的(即满足他们的根本利益),这些目的是他们能够希求共同好处的原因。这种距离是一个人在涉足世界时的很大一部分实践的特征①,它完全可以194被看作一种异化,即一个人与他自身和他的活动相异化。虽然我们可以更加明显地从黑格尔对主体的渴望的理解中、而不是从卢梭的理解中看到这个想法——它是黑格尔的一条要求的一个本质部分,即个人应该在自己的社会制度中“与自身同在”(beisich)—-但是卢梭至少同样提示了这个想法,因为他在总体上关注的是个人应该不仅获得自由意志,而且使意志达到一种整体性或完整性,其中包含了感受与理性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