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理解卢梭的这一部分观点背后的至少一个动机,关键就在于领会一个贯穿了他全部主要作品的主题的重要性,那就是:由于**会扭曲人的远见,把他们推到错误的方向,所以他们自然很难牢记自己的最佳利益,并按照这种利益行动。②正是人的这个特征使得政治哲学有必要关注公民的养成(SC,Ⅱ.7.x)[《社会契约论》,第54页,原译“形成”。——译注]或教育——黑格尔把这称作教化(Bildung)。为了使对共同好处的希求变得可靠,不认为整体的好处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就必须拥有在卢梭看来近乎超人的品质:他们要能够始终记住共同好处与自己的根本利益之间的本质联系,还要一直怀有一种把这些(长期的、有时几乎觉察不到的)利益看得更高的态度,同时抵制自己纯粹的特殊好处(他可以更加直接地感受到这种好处)所施加的影响。③在卢梭看来,如果一种政治理论要求这些品质广泛分布在公民中间,否则国家就无法成功保障所有人的根本利益,那么它恰好就违背了这样一种理论必须遵守的第一原则:它试图按照“法律的可能情况”设计法律,却没有充分考虑到“人类的实际情况”(SC,I.1.i)[《社会契约论》,第3页。——译注]。在辨认和希求自己的根本利益时,人的能力总体上是不可靠的,而这意味着公民若要按照自由的要求始终关注公意——若要“保障”他们“不至于受个别意志的**”(SC,Ⅱ.6.x)[《社会契约论》,第49页。——译注]——他们的主观态度就应当包含一种对共同好处的归属,这种归属不能过于依赖他们理性的有效性。
卢梭肯定是出于这个理由才认为,公民必须对共同好处怀有一种更深的归属——因而必须更加彻底地被建构为“我们”——尽管他的论述最初看来并不能确保这一点。在回答这里提出的问题时,卢梭——虽然这一点在他的文本中并不总是非常清晰——并不认为公民之所以会对共同好处做出承诺,主要根据在于他们理解了这种好处与他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根本利益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是把这个根据确定为公民与他们的政治共同体之间的一条情感纽带,而且这条纽带延伸到了他们与他们的公民同胞之间。因此,对绝大多数个人而言,公民的自由到头来与其说依赖于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同一性的合理见解(或哲学见解),不如说依赖于“爱国心”(l'amourdelapatrie),即一种对“国家的命运”(PE,224)[《论政治经济学》,第24页。——译注]的持久关注;为了强化这种关注,乃至把它灌输到公民心中,就需要有意识地开展政治教育工作。这种对自己政治共同体的情感归属为公民的意志提供了力量;因为这种力量本身是一种**,所以与就其本性而言具有更加纯粹的合理性的力量相比,它更适合于抗衡他们特殊意志的催促。可见,正是爱国心、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让公民得以对自己同胞成员的好处抱有实际的关注——让他们得以“总是希望……每个人都幸福”(SC,Ⅱ.4.v)[《社会契约论》,第38页。——译注]——这种关注对于拥有公意至关重要。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