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三章关注的是填充黑格尔对社会自由的看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所包含的许多细节。我们既然已经看到了这两个要素如何共同形成了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的基础,就有能力更有成效地思考一个在这里反复浮现出来、却依然未能得到解决的基本哲学问题了,那就是在黑格尔对合理社会秩序的叙述背后,个人好处与集体好处有怎样的关系。更确切地说,现在是时候确定我们可以在何种程度上同意第一章已经提到的艾伦·伍德的论断了:在黑格尔的社会理论中,“集体好处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对于个人有价值”①。我把这个论断理解为如下主张:在黑格尔看来,集体好处可以毫无保留地被还原为个人好处。
确定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这首先是因为集体好处可以被还原为个人好处这项主张可以得到多种多样的解释,其次是因为黑格尔并没有在任何地方恰好用这些术语明确陈述他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在他最接近于直接讨论这个问题的地方,他大致说道,社会哲学不能“原子式地进行探讨”或者“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156Z)。为了重构黑格尔的观点,我们可以在他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中找到进一步的、更有实体性的资源——这番批判是由众多分散在他的各种著作中的难以捉摸的评论所构成的。①我在本章想要考察其中一些评论,以便重构黑格尔关于集体好处与个人好处的关系的观点。在这个过程中,我将主要专注于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关系到他的社会理论在何种程度上与我所说的方法论原子主义的某个版本相一致。②有必要提一下,我在这里讨论的方法论原子主义与社会科学哲学家通常称作方法论原子主义的观点并没有关系;后者是一种认识论学说,它认为关于人的科学中的一切解释都可以被还原为关于个人的行动和状态的主张。这里所考察的方法论原子主义关注的是对社会现象的评价,而不是对它们的解释。它是规范性社会理论在规定或“构造”某个社会存在者——比如,国家——的合理目的时所运用的一般方法或一般程序。
我在这里将聚焦于方法论原子主义的一个特殊版本,黑格尔在描述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学说时使用的一个说法提示出了这个版本。在他看来,社会契约论所独有的特征是把“单个人本身的利益”看作政治结合的最终目的(§258A)。后面我将更加详细地解释这个观点,但在眼下,我们可以用如下观点来描述黑格尔所关注的方法论原子主义:社会群体的集体好处是由一些原则界定的,这些原则可以彻头彻尾地从一个起点出发来构造,这个起点就是仅仅考虑这个群体的成员在被看作个人时所拥有的利益,也就是说,需要原子式地看待这些成员,抽掉他们在所考察的特殊社会制度中的成员资格。我认为,这个学说如果运用到政治制度领域,就是所有版本的社会契约论(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版本,甚至也许还有罗尔斯的版本)的一个本质特征,但它也是另一些形式的自由主义的核心,其中包括一些效用主义(utilitarian)理论。按照这个界定,方法论原子主义就不是一种可以被随便什么社会理论或政治理论所采用的程序,仿佛它对于理论的内容是中立的一样。相反,就任何可供考虑的对社会群体的集体好处的看法而言,方法论原子主义都包含了与这种看法可能具有的内容相关的一项实质性主张,那就是社会整体的好处所包含的一切目的都必定可以从构成这个整体的个人(在被视为个人时)的利益中推导出来或构造出来。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