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对新教信经的概括简练地把握了路德为道德主体性观念的发展所做的两大贡献:“这就是路德的宗教信仰,按照这个信仰,人与神发生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必须作为这个人出现。”(LHP,vol.Ⅲ,149/XX,51)[《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第378页。——译注]就我们的兴趣而言——我们感兴趣的是这些贡献与现代或启蒙时代对道德良知的理解之间的联系——值得一提的是,隐含在宗教改革的神学中的对道德主体性的叙述可以被看作一种普遍主义叙述,而这两个教义各自代表了这种普遍主义的一个方面。这对于这里区分的第二点是最明显的:黑格尔主张道德权威并不是一个特殊阶级的人独自占有的东西,而是存在于所有个人身上。这个立场之所以可以说是普遍主义的,是由于它所支持的信念是善的真正标准可以得到普遍认识。(黑格尔还认为,这个新教教义不过是阐发了早期基督教信仰中已经存在的一种普遍主义:按照这种信仰,唯一神的关注和权威延伸到了所有人身上,不论他是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①可是前一个论断——善的真正标准的最终源头是绝对的——也隐含了一种普遍主义。这里的观点是:对人的行动有约束力的伦理标准之所以具有最高权威,是由于它们事实上在一个无条件的视角中表现为一种善,这个视角既没有偏袒,又没有局限,因为它对善的设想并非依赖于或关系到它在道德宇宙中占据的特殊位置。可见,这个立场之所以构成了普遍主义的一种形式,是因为它认为有理有据的道德判断需要出自普遍的视角(这个视角超越了一切有特殊处境的视角)。①
正是在启蒙时代——康德的道德哲学尤为紧要——道德良知的观念获得了最突出的地位,得到了最完整的阐述。黑格尔归于启蒙的对良知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仅仅综合了苏格拉底和路德各自关于道德主体性的观点。路德强调“情绪的精神性”为人类与神圣的东西之间的联系提供了基础,黑格尔则丢弃了这一点,赞同更加古老的苏格拉底式的观点,即道德主体性的发挥不能依靠感受,而要依靠合理反思——在认知上使自己与既定的规范和实践保持距离,以便评估它们的合理性——他还赞同一个相关的主张,即只有在这类规范可以禁得起理性审视的情况下,它们才具有道德约束力。可是启蒙时代对这种理性是什么的理解以世俗化的形式挪用了路德的三个核心观点,那就是:在伦理事务中存在一种具有最终权威的真理;这种真理在原则上是面向所有个人的(它可以得到普遍认识)②;要获得这种真理,就需要采取一种立场,它抽掉了一切单纯的特殊视角(它是一个普遍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