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的要求。这项主张反映在一个事实中:之前引用的段落不仅提到了社会成员的态度,而且提到了他们的“良知”和“洞察”。为了进一步确认这一点,我们可以回想一下,黑格尔认为古希腊人也在自己的社会参与中找到了自己的身份——实际上,社会自由的理想本身就其主观方面而言就是由希腊城邦带给我们的——可是同时,他们不能够实现、甚至不能够设想实践自由的所有形式,现代世界则不仅可以具备这些形式,而且认为它们是不可或缺的。我们现在已经很熟悉黑格尔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的意图了:它不是要简单地以古代的(和原始的)面貌再次凸显古希腊的理想,而是要在一种关于自由的哲学中重新表述这些理想,这种哲学涵盖了另外两种对自决的看法,即人格体和道德主体的自决,它们(据说)晚于古希腊文化。①
与古希腊相联系的主观认同在黑格尔看来缺少一些道德主体性的要素,他的一处简练而又有些惊人的评论指出了其中最重要的要素:“希腊人没有良知”(§147N)——苏格拉底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他被看作主体性的这条现代原则的最初来源。②为了理解现代所特有的这条原则在黑格尔看来是怎样的,我们最好追溯一下他对它漫长的历史发展的叙述,这番叙述的起点是与苏格拉底为道德主体性的历史所做的贡献相关的一个说法:
道德的立场最初是在苏格拉底的时代产生的。按照雅典人的指控,他的罪行是不再遵循祖国的法律,不再信仰自己国家的神——不再那么直接地合乎伦理(sittlich)。苏格拉底确立了内心反思的立场,即[自为地]思考某个东西是否真实。[他的原则是]神的概念无论善恶……自在地看都没有直接的约束力(gültig);这个概念必须首先开辟一条通向人的内心的道路,才能得到承认(VPR4,301)。
这里说出了苏格拉底所引入的主观态度的两个(相互关联的)标志:缺少直接性——“直接地合乎伦理”就是一个人不加反思地接受自己社会的伦理实践——以及在接受社会习俗的有效性之前渴望自为地思考这些习俗。可见,黑格尔的观点似乎是:第三章所描述的主观态度之所以单凭自身无法达到道德主体性的理想,是因为它是同个人与社会实践的“直接”关系相容的,而苏格拉底在质疑雅典的规范时恰好想要挑战这种直接性。[至于这种直接性的例子,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安提戈涅雄辩的论断,即她必须遵循的伦理法则——按照黑格尔的阐发——具有不可动摇的、难以捉摸的性质:“并非今天或昨天,而是永恒以来,它就活着,没有人知道它何时开始显现。”(PHG,1437;321—322)(《精神现象学》,第264页。——译注)。]因此,黑格尔的观点似乎是——这时他还没有把这些观点应用到他的社会理论中——在一个完全合理的社会秩序中,个人不会直接地(不加反思地)把支配他们的法律和规范作为好东西来加以接受,不会像安提戈涅那样认为这些法律和规范仅仅“存在着,此外无他”[同样出自《精神现象学》,第264页。——译注]。毋宁说完全自由的社会成员在肯定约束他们的伦理标准时,必须采取一种与他们作为有良知的存在者所拥有的地位相适应的方式,也就是采取一种涵盖了道德主体的能力和渴望的方式:道德主体能够使自己与既定的实践和规范保持距离,也能够合理评估它们的善恶,而且渴望这样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