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的探究还处于初步阶段,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这里要探讨的问题不过是另一个问题的一个版本,后者经常被自由主义传统看作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疑是这条进路最清晰的例子,因为我们很容易把它的头号任务解释成设计一些正义原则,以便使“人格体”(罗尔斯的这个术语大体上类似于黑格尔的道德主体)的道德地位得到充分承认——“人格体”可以通过一个特征来界定:一个人“能够形成、修改并合理追求”他本人对善的看法。①由于罗尔斯对推动正义理论的问题的理解强调了现代个人对善的看法有不可消除的分歧,所以在回答政治结合应当如何顺应道德主体性这个问题时,他所推崇的观念是确保对个人的道德地位的尊重——个人被看成书写了他们本人对善的看法。这种对尊重的强调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以多种方式显现出来,但它最重要的后果之一是对国家可以合法要求公民去做的事情施加了限制。他认为这类对国家权威的限制在道德上是必要的,否则就无法避免按照个人自己并未持有的对善的看法来强迫他们行动,因而无法避免侵犯他们作为人格体(用黑格尔的话说,作为道德主体)所拥有的地位。罗尔斯对人格体应当获得的这种尊重的关注不过是一个更加一般的学说的一个版本,这个学说以各种形式在所有自由主义国家理论中起到了核心作用,那就是:合法政治结合的主要任务是为它的成员确保一座舞台,保护它不受国家和其他个人的干扰,让他们在上面可以自由地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行动——引导他们的仅仅是他们自己对善的评估——由此保护他们作为道德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尽管黑格尔的理论与罗尔斯的理论有重要的亲近关系——这种亲近关系比人们的最初印象更加深入,而且有更加丰富的内容——但是后面我们将看到,黑格尔在解答如何调和道德主体性的要求与社会合作的要求这个问题时,主要并不依赖于自由主义关于尊重的观念,也不依赖于限制国家的需要,即对国家在掌控公民时的权威施加一些界定得十分清楚的限制。(然而,我们还将看到,这类自由主义观念在黑格尔理论中的表现要比通常所想的更加突出。)黑格尔的解答倒是首先聚焦于使社会成员明白现代社会秩序在根本上的好处和合理性,从而使他们在做到对它的规范和法律的遵守时可以不用违背道德主体的理想,即他们的行动仅仅由他们本人对善的理解来决定。不过,黑格尔与罗尔斯(和其他自由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无可否认的差别不应该使我们无视一个重要事实:推动这两个立场的是它们对同一个问题的关注,即确保社会秩序可以充分表达道德主体性的一个在本质上为两个理论所共有的理想。我们需要记住黑格尔与自由主义传统的这个切点,这不仅会帮助我们理解伦理(Sittlichkeit)理论如何处理道德良知的问题,而且会帮助我们评估这个解答的长处和弱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