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如何培养儿童的独立和自足,从而有助于他们作为人格体所受的教化(Bildung),黑格尔的文本还指出了另一种比较不明显的方式。这种特殊的养成效果不是来自儿童从父母那里学到的内容(比如自足所需的诸多技能和态度),而是来自现代家庭的一个特定的结构性特征。有必要强调一下,这个结构性特征并不属于所有可以设想的家庭形式,而是唯独属于现代家庭,因为当我们区别现代家庭与传统的、前现代的家庭,并论述前者在后者面前的合理优势时,这个特征会起到关键作用。这个特征源于一个基本事实:现代伦理(Sittlichkeit)中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它不同于传统的大型亲属群体或宗族(Stamm),而是(一般)由两名父母和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组成,并且仅仅持续一代。①在当前的语境下,核心家庭最重要的特征是“儿童……被承认(anerkannt)为成年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自由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从此他们在这一新家庭中具有他们实体性的使命。同这一家庭相比……第一个家庭就退居次要地位,更不必说宗族了,因为它是一种抽象的,是没有任何权利的”(§177)。因此,现代家庭最重要的特征是它通常会在子女达到法定的成人年龄后解体——更精确地说,它对个体成员提出要求的权利减弱了。黑格尔的主张是现代家庭在传统家庭面前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核心家庭的结构使它更适于把家庭成员培养成独立的人格体,也使它对他们人格自由的表达更加友善。第一,核心家庭之所以造成了一种教化(Bildung)——鼓励儿童发展独立性,只是由于它的结构事实上恰好使儿子(在我们现在看来,还有女儿)必须准备好在成年后供养自己,而不是依靠家庭的资源获得生存资料(meansofsubsistence)[黑格尔惯于使用“生存资料”(Subsistenzmit-tel)一词,本书作者沿用了这个术语的英文版,它与马克思一般使用的“生活资料”(Lebensmittel)有不容忽视的差别。——译注],并且家庭成员从小就明白这种必然性。第二,核心家庭有助于发展并加强儿童作为人格体所具有的自我认知,由此达到养成效果。它做到这一点的办法是承认②他们拥有独立行动者的地位,这种行动者作为成年人有权利自行做出重要的人生决定,而不被他们“第一个家庭”的成员的愿望所决定,也不受家庭传统的约束。父母不会控制成年子女对职业、配偶和居住地的选择,从而承认了与后代自己的任性(或“选择的”意志)(Willkür)所具有的权利相比,家庭责任的力量减弱了。对作为独立人格体的子女的承认不止体现在现代家庭典型的习俗和态度中;在合理社会世界中,这种承认还在法律领域中得到了表达——例如,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的财产没有合法权利,法律也禁止了一些传统的继承方式,这些方式把女儿排除在继承人之外①,或者以弟弟和姐妹为代价来优待长子(§180),从而违反了(同样现代的)独立人格概念所隐含的平等原则。
现在我将转向黑格尔的教化(Bildung)学说所涉及的第二种主要社会制度,即市民社会。我们在一开始就可以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在市民社会中的参与为何种自由提供了条件?第二,参与这个社会领域的个人会如何——以何种机制——得到塑造,从而能够实现这些类型的自由?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应该首先完整地考察黑格尔的一段话,它极其全面地描述了市民社会的养成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