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为了让个人能够获得人格体的自由,家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养成作用。为了推动人格体的教化(Bildung),家庭首先在塑造年轻成员的特殊身份时发挥了特别的功能。家庭中的成员资格为儿童提供了可以称作他们的“自然特殊性”的东西,黑格尔在一处地方把它叫作“自然的自我”(natürlichesIch)(VPR4,421)。一个人的自然特殊性应该被理解为众多或然的、特殊的性质——其中混杂了遗传的和习得的性质——它们是一个人或多或少被动地从家庭成员资格中获得的。这些性质——包括一个人的运动技能或对音乐的爱好、热情的气质或对努力工作的酷爱等特征——都可以被看作自我的既定内容或原材料,它们不论在一个人后来的生活中可能得到怎样的重塑,都构成了他最终成为的特殊存在者的不可或缺的(也是不可逃避的)基础。可见,家庭中的成员资格为儿童的身份提供了一种初始的、既定的内容,这一点是相当简单直接的,因为就他们作为特殊自我是谁、将成为谁而言,家庭中的成员资格至今都是他们的特殊性质、能力和倾向最重要的源头。
然而,家庭的这个功能——塑造个人的特殊身份——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方面。家庭不仅为儿童提供了一组特殊性质,而且有另一个任务:它给儿童注入一种对他们的自然特殊性加以肯定的态度,这种态度让他们得以认为他们特有的、或然的本性是有价值的,并为此感到快乐。倘若儿童仅仅作为一组特殊性质的承担者步入成年,那是不够的;他们还必须对自己自然特殊性的价值有信心,才能够在这个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目的,并以充分的决心追求这些目的。家庭做到这一点的能力依赖于它的一个特征,即儿童从他们的父母那里接受的爱——这个特征同样解释了家庭中的成员资格如何让个人有可能具备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主观态度。然而,这里的重点并不是父母之爱能够为儿童提供一种对实体性的社会统一体的经验,而是这种爱的另一个方面,即它按其本性就是无保留地肯定被爱的人的特殊存在。儿童从他们的父母那里接受的爱是无保留的,因为这种爱不同于在市民社会中赢得的承认,它不以儿童的竞争力和他们对他人的有用性为条件。儿童仅仅作为他们自己就经验到了父母对他们的无保留的爱,从而可以延续父母的这种态度——无条件地接受他们自然的自我——还可以学会重视并享受自己或然的本性。①这对于实现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因为一个人若要自由地追求自己的任意目的而不受他人阻碍,就必须拥有属于自己的任意目的,也要有追求它们的动机,而他恰好要肯定自己的自然特殊性才能够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