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家庭中所接受的教化(Bildung)的第二个方面关系到他们在后来的生活中能否享有一种特殊形式的自由(这是社会自由的一个亚种),它在黑格尔看来是与政治领域中的成员资格相联系的。更具体地说,家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是给儿童提供一种“主观基础”(VPR1,257),否则他们就无法获得公民所需要的主观态度,他们在国家中的参与(在第三章所阐述的意义上)也不是自由的,而是由外部的他人决定的。黑格尔用如下说法表达了他在这里想到的观点:“在家庭生活中,应该在儿童身上把伦理的东西(dasSittliche)[的基础]产生出来并予以确保。一个人应该首先在未经反思的爱与信赖的形式中了解伦理,这一点至关重要……这种统一和亲切的缺失是无可弥补的。”(VPR2,144;VPR1,257)可见,这里所说的公民资格的主观基础是由儿童最早在家庭中的情感经验所提供的,他们在家庭中与他人的关系充满了一种信赖的感受,这种感受植根于家庭成员相互的爱(他们反过来也认识到了其他成员对他们的爱)。这里有必要记住,家庭成员的相互关联与公民的相互关联之所以相似,不是由于爱和亲切——这是前者的标志,而是由于信赖的态度。黑格尔的主张是:儿童倘若早年在家庭中缺乏信赖的经验,就会丢失一种关键的养成经历,而没有这种养成经历,他们就不可能(或者在最好的情况下,难度也极大)在后来的生活中确立信赖关系,包括公民资格按其本性所要求的信赖关系。这项主张的依据可以在如下状况中找到:家庭和国家作为“实体性的”社会统一体都要求它们的成员能够把集体目的作为自己的目的来加以采纳,并认为这些目的(至少有时)优先于单纯的私人利益。然而,这样做的前提是个人怀有一种信念、一种信仰或信心,即他们可以确信同胞社会成员在自己的私人目的与整体的好处不能调和时,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可见,为了让个人得以承担公民的角色,家庭的养成功能就在于为儿童提供一种根深蒂固的与他人共享的早期生活经验,他们在这种经验中学会了相信同胞社会成员可以在整体的好处有需要时放弃私人目的。也许更加重要的还不止如此:家庭生活之所以在儿童身上培养了信赖的能力,是由于它让他们明白了社会结合的益处,即在社会结合中,一个人同胞成员的好处和整体的好处有助于一个人建构他认为自己具有的目的。这里最重要的不在于儿童明白了社会成员资格可以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确保他们的私人目的,而在于他们学会了领会并期盼与他人的共同生活——这种生活包括一起追求共有的最终目的——所固有的独特回报。个人倘若在早年不是这样一种实体性的统一体的成员,成年之后就不大可能具备自决的公民所需要的主观本领,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抛弃唯独由自己的私人好处所推动的独立自我的立场。因此,与柏拉图的假定相反,家庭生活不是对国家福利的威胁,而是个人在国家中起到他们应有的作用所必需的条件。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