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教化(Bildung)的非自愿本性不能唯独由用这个事实——尚未定型的个人不具有自由的欲望,从而缺乏采取必要措施来达到这个目的的动机——来解释。教化(Bildung)之所以必定不是自愿的,还有一个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只有经历了受到严厉规训的日子,才能获得自由的实现所需的主观能力①,这种规训可以在劳动(这是市民社会所特有的规训形式)和对一名更加强大的他人的意志的服从(这是家庭规训的基础)中找到。②这意味着个人只是出于必然性才会接受养成过程,而这个事实使得伦理(Sit-tlichkeit)制度,尤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③特别适合执行教化(Bildung)的各项任务。因为个人之所以从属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并不是出于选择,而是因为他们的需要——包括他们童年的无助和他们对谋生手段的持久需要——使他们别无选择。①于是,人的需要为个人参与家庭和市民社会提供了保证,而这些制度若要在黑格尔看来(就这里关注的特殊方面而言)是合理的,就不仅要能够满足一些基本需要,从而使个人有必要参与这些制度,而且要能够促使人的需要服务于自由这个更高的目的。另一个条件要求在这些制度中,对需要的满足应该在参与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同时是一个养成过程,他们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人格体、道德主体和(在较小的程度上)公民所需要的主观特征。②既然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社会成员的教化(Bildung)得以发生的主要舞台,我们自然就要把对伦理(Sittlichkeit)的教化功能的这番讨论分成两个主要部分。我将首先考察家庭如何把其中的成员通过多种方式转变成了自决的存在者,然后对市民社会做同样的考察。
就家庭而言,我的总体论点——合理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目标是个人的养成——相对而言并没有争议,因为对子女的抚养(Erziehung)显然是家庭生活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对子女的抚养如何服务于自由这个特定目的就不是显而易见的了。换句话说,现代家庭以何种方式有助于把儿童培养成能够具备自决意志的主体?按照黑格尔,家庭的养成意义有三个单独的方面,因为对子女的抚养据说可以使三种不同形式的自由成为可能:作为一个运行得当的家庭的成员,儿童取得了一些必要的主观能力,从而能够实现(1)人格自由和(2)道德主体性的自由,还能够(3)获得与自(§175)——在这种状况下,意志仅仅是由自然提供的“冲动、情欲、倾向”所决定的(§11)——并使他们的意志不再单纯等同于意志的自然内容,从而不再被这种自然内容所决定。可见,规训为儿童注入的主观能力是对自己的直接欲望(即未经反思的欲望)说不的能力,也是按照外部的、“客观的”意志(即更加强大的、有惩罚能力的父母的要求)来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这个外部的意志不同于直接的欲望,处于这些欲望之上,而且(如果子女得到了良好的抚养)展现出了一种恒定性,而变幻无常的意志或由短暂的冲动决定的意志缺乏这种恒定性。②虽然按照父母的意志决定自己的意志显然远离了黑格尔对道德主体的看法所隐含的自决理想(即一个人按照自己对善的经过思考的理解来决定自己的意志),但在一段时期内服从父母的权威却是养成过程的一个本质部分,因为我们最初是直接的存在者,只有经历了这段时期,才能达到理想中的目的。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