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章要转向黑格尔的客观自由学说的另一个部分,这一部分可以被粗略地描述为卢梭式的学说。黑格尔观点的这个部分展现出了它与卢梭观点的一种亲近关系:这里所讲的客观自由关系到个体社会成员在何种必要的社会条件下才能拥有自由意志,而不是把客观自由确定为伦理(Sittli-chkeit)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使整个社会世界成为一个自决的存在者。然而,与此同时,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的这个部分仅仅就其基本原则而言才是卢梭式的。在具体细节的层面上,黑格尔的社会理论与卢梭的社会理论有许多实质性的分歧,主要原因在于这两位理论家立足于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叙述,这个问题就是合理社会制度如何能让个体成员的自由成为可能。更确切地讲,黑格尔的叙述在两个主要维度上有别于卢梭。第一个维度关系到这两种据说是以合理社会制度为条件的对自由的看法在内容上的差别;第二个维度关注的是这些制度据说会以何种具体方式为社会成员确保自由的条件。
于是,我的第一项任务是说明黑格尔的基本主张——伦理(Sittlich-keit)制度为社会成员确保了拥有自由意志所需的社会条件——谈论了哪种或哪几种对自由的看法。卢梭认为,公民之所以能享有他所说的公民自由(即个人只要处于在共同体的重大利益之外的私人活动领域中,就能够在行动时不被他人的意志所约束),是由于公意提供了他们需要的条件;这项主张的黑格尔版本则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我们已经看到,黑格尔认识到了三种不同的对实践自由的看法,它们都可以被归于个人,而且都与社会理论相关:它们是人格自由(一个人在以其他人格体的权利为边界的私人领域内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任意目的,不受他人妨碍)、道德自由(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对善的理解决定自己的意志和行动)和我一直谈论的社会自由(这是黑格尔社会理论的基石和我在这里的主要探究对象)。于是,问题在于:按照黑格尔的主张,这三种对自由的看法中的哪一种是以合理社会制度为条件的?对这个问题的简短回答是:三者皆是。
就前两种对自由的看法而言,这项解释性的主张并不会带来特别的困难。黑格尔之所以要捍卫现代伦理(Sittlichkeit)制度,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证明它们确保了一些社会条件,人格自由和道德自由没有这些条件就无法实现;要说明这一点,相对而言是没有什么问题的。①可是我们很难弄明白客观自由学说为什么还叙述了使社会自由成为可能所需的条件。要看到这里的困难,我们只要简单地回想一下(1)社会自由被设想为两个要素的统一(即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两者有时都会被独立地当作一种自由(一方面是客观自由,另一方面是在社会成员的主观态度中实现的自由);
(2)个人据说在这两个环节结合起来时才享有社会自由。也就是说,合理制度要满足客观自由学说所界定的标准,个人则要与这些制度具有合适的主观关联(即具有“与自由相适应的”主观态度)。既然客观自由是社会自由的一个因素,那么若要把它同时当作后者的一个条件,看起来就很古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