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容易看到对现存制度采取激进批判的立场为什么与黑格尔所设想的社会自由的实现是有冲突的,因为这种做法与一个人在黑格尔理论所要求的意义上从自己的社会角色中找到自己的身份并不相容。然而,单凭这一点还不足以确定激进批评是不可取的,因为我们有可能想象在有些情况下,一个人对自己社会秩序的主观认同只有在实际上放弃了自己作为道德主体所拥有的地位之后才能产生。因为倘若现存制度在根本上是坏的——倘若这些制度妨碍而非促进了诸多形式的自由的实现——社会成员在肯定这些制度时就会使自己与善发生冲突,从而与自己(真实)的良知发生冲突。换句话说,黑格尔并不认为激进社会批评在一切历史环境下都是不正当的,也不认为它总是表达了自我意志或道德自负。相反,激进社会批判只有在现代(西方)世界才被算作不正当的、固执的东西,这是因为现代性的三大社会制度就其基本轮廓而言是合理的。在后一个条件不能成立的历史处境下,拒绝肯定现存社会秩序必须被看作道德主体性的一种合法表达。①
这里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它关注的是为黑格尔对激进社会批判的反对立场提供支柱的主张是否可取——这项主张就是现代社会秩序不应该受到这种批判——但在转入这个问题之前,即在本章最后一节之前,我们有必要简单地澄清黑格尔观点的意义。更确切地讲,说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没有为激进批判留下任何哲学空间是什么意思?它首先意味着个人倘若不能肯定、不能在主观上认同社会制度在本质上是合理的,或者倘若居住在很坏的社会秩序中,无法合理地肯定它,就不能全面实现现代主体所能拥有的自由。由于在这两种状况下,个人都感到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和规范是从外面强加到他们头上的,所以这两种情况都是不自由的例子,或者说是与社会世界相异化的例子。不管这种异化的原因是什么,黑格尔都认为它可悲地远离了和解的理想。可是除了这个判断之外——从事激进社会批判的人处于不自由的、异化的状态——就合理社会秩序应当如何对待无法肯定它的基本制度的人而言,伦理(Sittlichkeit)理论还说了什么?换句话说,它是否在任何重要的意义上认为这类个人拥有一种政治自由(或权利),即与他人交流他们的不满,不论真实的理论如何证明了这种不满是异化的或固执的?这个问题把我们直接带回到了之前区分的自由主义者
所关注的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倘若个人的良知不允许他们承认在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看来完全正当的法律和规范是有权威的,那么黑格尔式的国家打算如何对待他们。
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的文本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给出了相互冲突的答案。在一些段落中——它们都位于“道德”篇——黑格尔似乎相当清楚地断定,单纯形式的良知在合理国家中并不具有受保护的地位:国家不能承认作为主观认识而具有它独特形式的良知,这跟在科学中一样,主观意见……是没有价值的。(§137A)
一方面,良知是一个神圣的场所;然而另一方面,它不能受到尊重。这取决于它的内容是否真实,它是否包含了客观义务的原则。
一般来讲,如果某个人在回应国家向他提出的要求时说,遵守这些要求违反了他的良知,那么不能对他有任何退让(istdaraufnichtszugeben)。(VPR2,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