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项指责——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未能把批评现存社会秩序的自由认作道德主体性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比本章已经考察过的其他反对意见更能切中要害。例如,《法哲学》中没有哪一段话承认了一种自由的重要性,即社会成员拥有参与公共话语、批判自己社会制度的自由。我们可以期待在一处地方发现这样一种承认,那就是在讨论出版在政治社会中的作用时(§319+A)。可是黑格尔在这里完全忽视了自由出版作为合理的、批判性的辩论平台可以发挥的功能。他之所以(以一种非常局限的形式)捍卫了出版自由,似乎只是因为它满足了个人“表示对普遍物的主观意见”(§308A)的需要,而且因为这种自由很可能导致的错误、扭曲和笑柄几乎不会对一个构造良好的国家造成损害。在这里,正如他在讨论更加一般的公共意见时一样,一个人公开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似乎更多地被看作对个人虚荣的让步——他们需要“发出一两声嘀咕”(putintheirowntwocents’worth)[原文是英文俗语,把意见比作两分钱,一般是发言者自己用来表示礼貌和谦逊的说法。——译注]——而不是被看作围绕社会秩序的优缺点展开的公开理性辩论的前提。诸如此类的观点只会强化前面表达的恐惧,即黑格尔仅仅能够把社会批评看作变幻无常和自我意志的表达,而不是道德主体性的有价值的显现。
我们不禁要在这里回应说,黑格尔只是对不那么理想的情况(即自由没有得到圆满实现的情况)不感兴趣,他的兴趣仅仅是阐述完全合理的社会秩序的标准,并表明现代世界的实际制度构成了这样一种秩序。可是我们即使认可对黑格尔课题的后一种描述(毕竟这是正确的),也还是远远不能得出社会批评在他的理论中不能有任何位置这条结论。事实上,情况是反过来的:他的观点有一个明显的、却经常被忽视的特征,这个特征可以明白无误地揭示这里的真相。这个特征是一个简单的事实:黑格尔把《法哲学》中的社会秩序作为“现实的”(wirklich)东西来加以描述和赞美,但它并没有恰好以黑格尔在那里所陈述的形式存在于任何地方。尽管黑格尔是以给普鲁士国家辩护闻名的,但他所赞同的制度明显不同于19世纪普鲁士的制度。正是在这里——实在的(现存的)制度与按照黑格尔的专门用法来理解的现实制度是有落差的——我们可以发现社会批评的可能性。因为伦理(Sittlichkeit)理论对现代社会制度的理想化叙述为我们提供的资源可以让我们看到现存制度在什么地方不完全符合它们应该成为的东西,也可以让我们思考如何能使它们遵循它们自身(内在)的合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