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若要让这个观点——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领会——为他的理论服务,就必须认为这些不同的理解形式在实质上是连贯的;也就是说,它们的区别必须主要是一种范围上的差别,或者它们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穿透根本的哲学原理,但是比方说,它们不能对制度如何才是一种善持有全然不同的理解。如果现代社会秩序是一种善,而且这个判断既有合理根据,又可以在社会的很小一部分人之外(这些人受过哲学255训练)为更多人所认识,那么大多数个人在评价他们的社会制度时所凭借的标准就必须接近于哲学所运用的标准,或者是后者的延续。较高的与较低的理解形式之间的主要区别不能是后者是错误的、扭曲的或误导性的,而是后者是不完整的。这意味着虽然哲学揭示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如何才是真正的善,但这一点在它们的参与者眼中不能过于隐蔽,他们肯定自己制度的理由与哲学家所给出的理由不能在种类上是极端不同的。只要再次考察政治经济学的例子,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因为黑格尔并没有认为政治经济学从满足人的需要出发所得到的对市民社会合理性的理解与他本人的观点是相互抗衡的,反倒是把前者看作完整的哲学叙述的一个构成部分。市民社会相当适合于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这一点是使它成为一种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善在黑格尔看来是福利与权利两者的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个人能够肯定市场运行的原则,并把这类原则对他们的活动施加的束缚作为出自他们自己意志的限制来加以接受。
反对意见
我们已经考察了伦理(Sittlichkeit)制度为了顺应良知的权利而采取的在黑格尔看来最重要的办法,现在是时候再次面对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者经常提出的两个问题了——之前我推迟了对它们的讨论。我们已经看到,与图根哈特的指责相反,黑格尔对自由社会成员的主观态度的叙述并没有排除对现存制度的善恶进行合理反思的可能性。相反,黑格尔把以这种反思为中介的肯定看作道德主体性的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表达。可是之前提到,单凭这个观点还不能回应黑格尔对良知的权利的探讨在自由主义者那里引起的全部担忧。因为个人有权利对现存社会世界采取一种态度,它不仅具有反思的性质,而且具有真正的批判性(反抗性);自由主义者仍然担心黑格尔的理论所提供的资源无法为这种权利赋予任何价值。按照图根哈特的表达,人们拥有“能够……合理地对现存规范采取反抗立场的自由”,而伦理(Sittlichkeit)理论并没有为承认这种自由留下余地。①黑格尔虽然认定使个人对社会秩序的肯定立足于良好的理由是可取的,却唯独聚焦于真实的良知有怎样的价值——这一点表现为一个事实,即他认为这种良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形式的良知则不然——这看起来的确会排除一种自由,即按照道德主体性的合法权利反对传统规范或批判现存社会实在。可是这个表面现象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成立?我先前提到,为了探讨这个问题,我们最好把它划分为两组问题。第一组问题关注的是黑格尔的理论是否拥有使某种形式的合理社会批评成为可能所需的哲学资源:黑格尔的判断——现代社会秩序是一种善——能否合理地使一切对现存实在的批评变得不可能?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自由社会成员在他看来所具有的主观态度与他们实际参与的、为他的理论所允许的各种形式的批评是否相容?第二组问题关注的是黑格尔的理论能否给仍然没有与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和解的人留下任何批评这个秩序的政治空间。最重要的是,倘若一些个人出于自己的良知——甚至也许只是出于道德的自我意志——而无法肯定自己社会的法律和规范,那么国家应当怎样对待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