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提出的第二个条件出自社会成员应该仅仅被自己赞同的法律和规范所约束这条要求:对通行的法律和规范的遵守若要与道德主体性的核心理想(即一个人按照自己对善的理解决定自己的行动)相一致,伦理(Sittlich-keit)制度就不仅必须是合理的,而且必须被其中的成员理解成合理的。可见,合理社会秩序的第二个首要前提是:它的合理性质对它的成员来说应该十分明白。伦理(Sittlichkeit)制度不能仅仅在事实上是一种善;这些制度为了顺应良知的权利而采取的最重要的办法是使它们的善在从属于它们的人面前变得透明。总之,为了在伦理(Sittlichkeit)中公正对待道德主体性,黑格尔的思路背后的基本想法是:只要满足了前面两个条件,那么
(1)社会参与将不会与个人应该能够仅仅追随自己(真实)的良知这条要求发生系统性的冲突,(2)社会秩序将使得这些良知更有可能是“真实的”,而不单纯是形式的。
我们在第四章已经看到了合理的透明性这个理想如何是黑格尔对他赞同的政治制度的叙述所固有的。因为这番叙述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说明立法过程必须具有怎样的结构,才能让公民得以认为从中产生的法律是合理的,从而是值得他们赞同的。可是黑格尔理论所指向的合理的透明性不止关系到内在于各种制度的特殊法律和规范;它还包含了对社会秩序本身的基本结构的一种理解。也就是说,黑格尔的理想要求社会成员应该对他们所从属的每个社会领域的目的和三大首要制度如何构成完整而连贯的整体具有大致把握。最终,只有对社会秩序的哲学叙述——某种与这里正在重构的陈述相似的东西——才能完全满足对合理的透明性的需求。(这也许还意味着在合理社会中,哲学研究必须对所有想要而且能够从事它的人开放。)不过,黑格尔清楚地表明,有一些更加广泛适用的理解形式虽然不是正规的哲学知识,却仍然为个人提供了适当的合理根据,使他们可以肯定社会秩序。他给出的一个例子是当代关于政治经济的“科学”,它是以斯密、萨伊和李嘉图的著作为代表的(§189A+Z)。这些思想家推动了对由市场支配的现代经济的合理性质的真实理解,因为他们揭示了它运行的基本原则,并说明了这些原则的运作如何同时满足了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他们所提供的对市民社会的叙述以人的某些需要为起点,然后说明了现代经济的核心机制、即市场比其他任何已知的经济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满足这些需要。在黑格尔看来,这些理论算得上是局限的——尽管并非因此就是不真实的——因为按照它们在政治经济学家的著作中的形象(它们是以不同的形象被纳入《法哲学》的),它们仍然不是完全自立的①,也就是说,它们还不具有真正的系统性。这番批判相当于指责政治经济学虽然从人的或然需要出发证明了市民社会的合理性,却未能领会它最深入的合理意义。后者只有借助黑格尔式的哲学叙述才能完成,这番叙述把社会制度的价值追溯到了一种无条件的善,即人的自由。虽然政治经济学并非不了解它的研究对象如何有助于实现某些种类的自由(即不受限制的商业自由和更加一般的个人选择的自由),但要系统叙述现代市民社会如何能在众多往往十分隐蔽的方面服务于自由的目的,政治经济学却缺乏提供这种叙述所需的资源。(也就是说,它没有揭示市民社会可以如何通过与家庭和国家的协同运作来确保社会自由和道德主体性的自由这两者所需的前提,并建构自决的、完整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