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这个区分——一面是自我意志或道德自负,另一面是良知的另一种形式,它对同胞道德主体的权威给予了足够的承认——会引发一个明显的问题,这里需要预先承认这一点,后面则将进行更加完整的讨论。黑格尔的观点所包含的危险是很清楚的,他的自由主义批判者也经常提到这个危险:如果不能更加确切地陈述个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正当地拒斥由其他道德权威给出的截然不同的对善的叙述,黑格尔式的国家就太容易把与传统规范的任何分歧和对现存社会实在的任何批判撇在一边了,仿佛这种分歧和批判是自我意志的表达,而不是道德主体性的合法发挥。因此,前面引用的图根哈特所表达的担忧也许可以重新表述如下:即使黑格尔想要让个人合理地反思自己社会秩序的可接受性,他对自我意志与良知的合乎情理的发挥所做的区分实际上也把后者与遵守通行的规范等同起来了,由此排除了合乎情理的伦理(Sittlichkeit)成员批判自己制度的可能性。这份担忧——黑格尔把反思看成与自由的社会成员资格相容,却并没有这样来看待批评——或许被先前引用的一个说法(§152)所强化了:在那里,道德的自我意志似乎基本上等同于反对现存社会秩序。(自我意志在那里被解释为“与伦理实体性相抗衡”的“自为存在”。)事实上,黑格尔的观点引发了两个不同的问题,需要在接下来的相关讨论中分别予以探讨。第一个问题是:鉴于黑格尔对自由社会成员与他们的社会秩序之间必须具备的主观关联的叙述,以及他关于现代性的制度具有充分正当性的观点,他的理论能否承认任何形式的社会批评的合理性?(倘若某些类型的批判是可能的,那么有哪些?)第二个问题关注的是国家应当如何对待一些个人,他们要么出于道德的自我意志、要么出于合理的道德信念,并不承认在黑格尔的理论看来完全正当的法律和社会规范是一种善。这些重要问题是对良知的权利的任何叙述都需要面对的,自由主义者尤其需要知道黑格尔能否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之所以现在要推迟对它们的讨论,原因在于黑格尔虽然探讨了这些问题,却没有把它们看作他对道德主体性的叙述向社会理论提出的最重要的问题。为了公正对待黑格尔的立场与处于更加正宗的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思想家的立场之间的差别,我将首先考察在黑格尔本人看来,合理社会秩序为了顺应良知的权利而采取了哪些最重要的办法,然后才会转向自由主义理论家一般放在首位的问题。
为了理解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旨在如何顺应良知的权利,我们首先需要回想一下,黑格尔对良知的叙述为道德主体赋予了多种渴望。先前提到,在黑格尔看来,为了充分实现良知的渴望,(1)个人必须唯独被自己赞同的法律和规范所约束;(2)他们对这些法律和规范的赞同必须植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