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主张的一条理由是:与通常的假定相反,在黑格尔更加宏大的主张面前——理性(或神)贯穿了全部现实——他关于现代社会秩序在本质上具有合理性的论述在一种重要的意义上具有逻辑的优先性。因为若要确立前一个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就依赖于首先能够说明社会秩序作为全部实在的一个片段是合理的。我们之所以有可能在黑格尔的体系完结之前就把伦理(Sittlichkeit)制度理解为合理的东西,并不是因为我们以某种方式认识到了这些制度服务于一个超出它们自身的更加伟大的目的,也不是因为它们被安置在了一个更大的陈述中,这个陈述讲的是神圣目的是如何在全世界得到实现的。相反,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在他的神正论中为合理社会秩序找到一个位置,只是因为我们只要从伦理(Sittlichkeit)制度自身出发来考察,就可以证明这些制度以一种特殊形式实现了自决这个神圣的、无条件的善,这种形式就是意志自决。这项主张——现代社会秩序可以在脱离黑格尔最全面的形而上学观点的情况下被认作一种善——可以由黑格尔的另一个说法来巩固:他明确承认,社会成员不必信仰同一门宗教,就可以在国家中和谐生活,并把彼此认作共享了同一个公意的公民同胞。黑格尔并没有抱怨宗教多样性的事实,而是把基督教会的分立看作“教会和思想……所能遭遇到的最幸运的事”(§270A)。①可见,黑格尔本人显然并不认为拥护截然不同的关于世界的哲学观点或宗教观点会使得社会成员不可能共享对自决的忠诚——自决作为一种非地方性的世俗价值观为他对现代伦理(Sittlichkeit)制度的辩护提供了基础。
我已经确定了伦理(Sittlichkeit)理论不用要求社会成员同意一种全面的对善的看法,而当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否认这种一致意见对我们而言的可能性时,他们想到的是同一个意思;现在是时候回到之前提出的问题了:黑格尔的理论以怎样的深度依赖于一项主张,即在他眼中属于现代的善的标准不单纯是“我们”的标准(不单纯是我们碰巧共享的标准),而是在客观上是真实的、不可修改的,因而体现了这些标准的社会制度在他看来也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实质性变革,就是完全合理的(从而不应该是激进批判的对象)。先前提到,这个问题是由道德主体性的前提与黑格尔的一项核272心主张之间表面上的张力所引起的。更具体地讲,前者是要求一个人的良知所赞同的东西应该不仅属于“他本人”,而且可以得到合理辩护,后者则宣称现代个人的完全自由有一个本质部分,即认同他们通过伦理(Sittlich-keit)制度可以获得的社会角色。在这里,冲突的可能性在于一个事实:一个人若要以黑格尔的理论所要求的方式认同自己的社会角色,又要激进地批判现存制度,或者在根本上怀疑这些制度的善恶,那么这两者就不能相容,因为一个人认同自己的角色会导致他把这些角色所从属的制度在根本上看作一种善,甚至把这些制度的全部细节都看作一种善。可是如果在肯定现存制度时排除了激进批判的可能性,我们就无法认为这种肯定是合理的——无法把它看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所有形式的自决——除非假定一个人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性评估不会受到根本怀疑。因此,既然黑格尔把个人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看得十分重要,这似乎就极大地依赖于他的一个信念,即善的现代标准具有终极真理的地位,现存制度也基本上达到了这些标准。
这里会产生一种特定的担忧:黑格尔理论所赞同的那种对制度的主观肯定会使社会成员不太可能、甚至也许不可能愿意严肃地听取任何形式的激进社会批评,而我们都知道,这种批评的某些特例其实是值得考察的。对我们来说,这份担忧由于一个简单的事实而变得十分有力:我们居住在黑格尔之后的历史时代,很大一部分对他的时代而言具有合理性的东西在我们面前都显得十分反动、毫无希望。我们的历史经验似乎证明,没有一组社会制度——使按照它们自身内在的标准来对它们进行理想化——值得被当成最终充分地表达了不可动摇的善的标准。倘若一个人不能保证他对善的社会制度的叙述是最终的东西,那么黑格尔理论所强调的那种对社会角色的认同——这种认同似乎阻碍了我们考察社会是否可能需要实质性的变化——似乎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有模棱两可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岂不是这种认同的反面——与现存制度相异化——或许恰好也具有伦理价值,因为它代表了向更好的社会秩序前进所需的主观前提?
这些问题之所以对我们来说具有特别的紧迫性,一个原因是黑格尔时代以来的历史发展已经使我们不可能忽视至少两种有力的论述,它们都质疑了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所赞同的制度是否在根本上是一种善:第一,女性主义者批判说,资产阶级家庭在本质上的父权性质使它至少对它的女性成员来说成了一个压迫而非解放的场所;第二,社会主义者批判说,自由市场经济(即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使生产活动对其中大多数参与者来说不可能成为意义和身份的根源。诸如此类的发展不只是使我们不可能接受黑格尔的一项主张,即他对合理社会制度给出了一番最终的、不可修改的叙述;这些发展还清楚地表明,他对社会自由的叙述若要与道德主体性的要求和解,那么除了单纯采取措施、以便确保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获得对社会秩序的合理性质的洞察之外,还需要某种更多的东西。此外有必要说明,一个人在自己的社会角色中找到自己的身份并非不能与一种能力相容,即他能够批评社会制度的某些哪怕处于核心地位的特征——比如市民社会和国家对女性的排斥——并能够有动力设法为他所认同的制度本身带来实质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