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家庭的例子一般化,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黑格尔对伦理(Sittlich-keit)的设想要求社会成员具有一种共识,即大多数人类个体在现代性的三大制度所提供的基本框架内能够过上善的、有意义的生活。这样一种共识依赖于一种共享的对善的理解,那就是在总体上同意伦理(Sittlichkeit)制度特别适合于确保的一些善对于所有人都很重要:它们是人格自由和道德自由、社会承认和自尊、对他人的实质性归属,以及对人的根本需要的满足——人们需要爱,需要有生产力。只要任何理论充分考虑了人的满足所需的一般前提,并且承认了个人需要肯定支配自己社会生活的规范和结构,那么不论它是否属于自由主义,我们都很难看出它如何能摒弃一种以各种方式出现的一致意见,这种一致意见不仅关系到个人应该享有何种自由,而且关系到社会秩序必须让他们得以追求何种基本的善。例如,罗尔斯型号的自由主义并没有抛弃这种一致意见,也没有把这种抛弃作为目标。实际上,如果我们严肃对待罗尔斯的一些说法,即他宣称他的正义理论要求就一种单薄的对善的看法达成共识①,并坚持认为自尊是正义的制度必须推动的一种基本的善②,还认为非政治制度——其中尤为紧要的是家庭——在实现正义的社会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①,那么他的理论对善的用法与黑格尔的用法之间的差别似乎就只是标志着关于这个概念(在与社会理论相关的情况下)的内容和范围的一些次要争论,而不是一个根本分歧,因为他们都认为社会理论需要依赖于对人类生活中初级的善或“基本的”善是什么所做的某种一般叙述。
我试图把黑格尔关于善的学说看成与(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比较相容,而不像通常假定的那样;一条可能的反对意见可以表述如下:尽管黑格尔的理论也许给社会成员留下了大量余地,让他们可以自为地决定何种具体生活形式对自己来说是最好的,但对这个理论的哲学辩护最终还是立足于与一种全面的对善的看法非常接近的东西,而罗尔斯和其他许多自由主义者都认为,要现代个人同意这种看法,那是不可能的,甚至是不可取的。②因此,按照这项指责,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的基础是一种对世界的全面的形而上学设想:为了给界定了合理社会秩序的规范提供根据,就要把这些规范放在对一切领域的价值的系统叙述中,这些领域包括宗教、哲学、美学和道德。这条反对意见显然是有一些依据的,因为黑格尔的社会理论是一番更大的叙述的一部分,这番叙述是明显的形而上学③,涉及人类历史的意义、精神救赎的可能性和一切事物的最终价值。可是,虽然黑格尔对合理社会秩序的叙述被安置在了一个更加全面的对整个宇宙的本性和目的的设想中,但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他所叙述的合理社会秩序的善只有在他的神正论语境下才能得到把握和领会。实际上,本书自始至终的目标之一就是说明黑格尔的社会理论所固有的规范性标准即使脱离了他的世俗神正论,也可以具有可行性和说服力:我们要阐述的仅仅是这些标准如何在实践自由的理想中有它们的根源。或者更确切地讲,它们源于这个理想的诸多形式,现代主体一般可以把这些形式认作一种善。换句话说,我的主张是一个人既不用接受黑格尔的一个观点,即实在的整体在根本上具有合理性,也不用接受他对合理社会秩序在神圣目的的实现中起到的历史作用的理解,就可以发现他的社会理论的规范性标准是有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