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黑格尔的理论对大多数个人可以拥有的生活类型施加的限制并没有法律地位,也丝毫没有强制性。他在这里并没有想过在给个人指定社会必要角色时违背他们的意志,因为这种做法会明白无误地违反自决的一条基本原则(即人格原则)。毋宁说黑格尔的观点是:在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中,个人在成长中获得的欲望和价值观一般会促使他们拥护伦理(Sittlich-keit)所准许的角色;这不仅是自愿的,而且他们会认为这些角色恰好构成了使他们的生命具有意义的事业。为了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的诸多至关重要的功能可以得到执行,合理社会秩序所掌握的唯一工具就是社会化,它是个人教化(Bildung)的一部分。黑格尔完全没有为如下想法感到不安——我们也不应该如此:个人最终自为地想要的生活将显示出与既定规范的较高程度的一致,这种一致是广义的,即大多数人会渴望建立家庭、寻求事业的成就,以及在自己民族的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拥有某个角色。从他的视角看,毋宁说重点在于可以广泛地为个人所拥有的社会角色——这一点可以延伸到界定这些角色的制度身上——应该值得一代又一代人去承担,这就是说个人可以按照隐含在道德主体性的现代理想中的标准把这些角色作为善来加以辩护。
最后,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格尔的理论需要把少数群体中的个人——他们在资产阶级体面生活的边缘过着更加特立独行的生活——当作不法分子乃至社会的弃儿。所以,例如当他把家庭作为一种对于自由的实现至关重要的制度来加以捍卫时,这并不意味着合理社会秩序要求或期望全体社会成员都结婚,或者所有已婚夫妇都养育子女。①它其实意味着没有子女或生活在忠实的性关系之外的个人将错失一种特别深厚的社会纽带,这种纽带使大多数人的生活获得了意义和实体。这类个人的生活可以被合法地说成在根本方面陷入了贫乏,但这不应该被当成意味着他们不能通过发展自己身份的其他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补偿性的充实,也不应该被当成意味着任何个人只要结婚并养育家庭,就会在总体上过得更好。从黑格尔社会理论的视角看,最重要的是足够数量的个人应该有动力担负对家庭生活的承诺,从而使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可以兴盛并再生产它自身。除此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就家庭作为一种制度所具有的根本价值和巩固家庭所需要的随便什么社会措施的重要性而言——这些措施的例子有儿童保育补贴或关于育婴假的法律——有家庭与没有家庭的人应该大体上达成一致。即使一名个人选择了单身生活,认为它对自己来说是最好的(即对他来说是最合理的生活的一部分),也没有任何东西会妨碍他承认家庭是一种善的制度(这种善是在黑格尔的无人身的意义上讲的),并认可加强家庭的社会措施。可见,为了使社会成员能够同意家庭在根本上的重要性,唯一必要的就是(以或多或少经过阐述的方式)理解它在实践自决的实现中起到的作用,以及相信一些要素的一般价值,这些要素(其中包括一种就什么对所有或大多数人类个体来说是善所提出的相对单薄的看法)进入了黑格尔对自决的相当广阔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