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的简短回答是:尽管黑格尔的理论的确要求社会成员关于善应该实质性地达成一致,但他期望他们共享的对善的看法比通常假定的要单薄得多。①我们很容易以为,黑格尔的理论仿佛最终立足于某种与唯一合理的善这个古典教义类似的东西,这个教义所设定的最终目的(或一组有秩序的目的)彻头彻尾地规定了个人的善,固定了他们的岗位和义务,并界定了他们在所有情况下怎样做才是对的或合理的。②可是尽管伦理(Sittlichkeit)理论与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有一些无可否认的亲近关系,但这个外表——黑格尔更接近于古代人,而不是现代自由主义,是一个错觉。
为了澄清黑格尔与价值多元主义的关联——后者推动了很大一部分当
代自由主义——第一步是注意到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所运用的善的概念并不是相对特殊个人而言的。按照黑格尔对这个概念的运用,我对善的看法并不是着眼于在我看来是善的东西。毋宁说“善”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概念,它在黑格尔看来对于一切主体都具有相同的内容。它的语法是:一个人判断一件事情是一种善会导致他认为自己有一项道德义务,即以力所能及的方式做到这件事情(E §507,§133+Z),还会导致他认为任何处境相似的个人都具有同样的责任。然而,这种用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家通常用“善”来表示的意思形成了鲜明反差,这些理论家谈论的是现代世界中个人对善的看法的相互分歧。例如,罗尔斯把对善的看法明确描述为个人对构成自己合理优势的东西的理解,换言之,就是怎样的人生计划对作为特殊个人的他来说最合理。③这意味着不论黑格尔的社会理论要求人们关于善达成何种一致,这都不是关于何种生活对所有个人或任何特殊个人来说都是最好的生活所达成的一致。毋宁说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明确允许个人为自己制订的“人生计划”可以有巨大分歧,也允许这类计划所表达的对他们本人的善的看法可以有巨大分歧。实际上,这个理论需要这种分歧,因为社会秩序必须执行的任务数量繁多、各不相同,个人只有采取相当专门化的生活形式,才能良好地完成这些任务。务农、贸易、哲学和(在黑格尔看来)养育儿童都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功能的例子,这些功能的不同本性要求执行它们的人怀有不同的承诺和价值观——从而具有不同的生活风格。
诚然,黑格尔的理论对大多数个人所过的生活的可能类型施加了一些总体限制。也就是说,为了使合理社会秩序成为可能,它的成员或至少许多成员所过的生活就必须以三重承诺为核心,它们针对的是家庭、工作以及(通常在较低的程度上)民族的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不过,我们有必要正确理解这些限制的本性。第一,我已经表明,个人所选择的在他们自己看来最好的具体生活形式和最终目的有丰富的分歧,这种分歧与这些总体限制是相容的。就这个问题而言,伦理(Sittlichkeit)理论应当被理解成提供了一幅以大概的方式绘制的关于生活类型的图景,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能够发现这些生活是有意义的、高度适合自己本性的,否则社会秩序就无法再生产它自身,也无法履行把实践自由实现出来这项至关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