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黑格尔也用“伦理的态度”(sittlicheGesinnung)(E§515)这个术语表示这种心智模式,有时还简单地用“态度”(§158)一词。“主观态度”可以清楚地表明这种态度所确保的是社会自由的主观因素,而不是客观因素。然而,它不能与道德主体性在现代所特有的形式混淆起来,后者是黑格尔《法哲学》第二篇所探讨的。本章所讲的主观态度之所以是主观的,是由于(在更加宽广的意义上)它是一种意识现象,包含了社会成员有意识地拥有的目的和态度。后面我将清楚地表明,我们可以撇开黑格尔对道德主体性的叙述来描述与伦理(Sittlichkeit)相适应的主观态度,从而描述社会自由的主观因素。因此,安提戈涅可以说在这里所讨论的意义上拥有一种自由的主观态度,尽管他并不是一个道德主体。倘若黑格尔成功完成了把古人的理想与现代道德主体性的要求统一起来的任务,我在这里描述的主观态度就必须与道德主体性相容;但是严格来讲,前者并不需要后者。第七章考察了伦理(Sittlichkeit)所要求的心智模式是否以及如何能与道德主体相容。
这里还有另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谈论态度(Gesinnung)时,黑格尔有时不单纯把它当作一种主观态度,而是把它当作一种真实的主观态度。例如,他在§268把政治态度(Gesinnung)、即爱国主义界定为一种“从真理中获得的”主观态度(或“确信”)。严格来讲,当我谈论作为主观态度的Ge-sinnung时,我会把黑格尔所说的态度(Gesinnung)当作与真理(Wahrheit)无关的确信(Gewi?heit)。我在这里的进路可以得到黑格尔的支持,因为他也把单纯作为确信的态度(Gesinnung)当成一种自由:“只有在……客观性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153)本章的这一节阐述了对个人来说,在他们的社会成员资格中拥有“对自由的确信”意味着什么。参见§§153、268,那里谈论了“确信”和“真理”。
态度之所以是与自由相适应的,是因为他们只有具备了这种态度,才能感到他们的社会参与——这种参与必然需要遵守体现在法律和社会制度中的规范,是他们本人自由地希求的活动。黑格尔关于社会自由的主观因素所提出的主张会引发三个主要问题,本节将予以探讨:首先,拥有社会自由的个人具备怎样的主观态度?其次,这种态度如何使他们的社会参与成为主观上自由的活动?(即自由地希求的活动)最后,当黑格尔主张自由通过这种态度得到了实现时,他所运用的对自由或自决的看法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