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社会角色在什么意义上建构了自由社会成员的实践身份?黑格尔的主张主要包括两点,它们在不同的意义上阐述了社会角色如何建构了个人的身份。第一,说个人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界定自己,就是说这些角色和由此导致的对他人的归属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事业①和最终目的,这些事业和目的对他们在世界中的实践参与来说是极为突出的。拥有社会自由的个人的社会角色之所以建构了他们的实践身份,是由于他们把自己由于占据这些角色而获得的目的和事业看作自己最重要的、界定自己生命的目标。这些目的和事业让个人的生活有了意义,使它们成为值得过的生活;出于这个理由,这些目的和事业可以说建构了(形成了)个人身份的本质核心或实体。②拥有社会自由的个人在家庭中的成员资格、他们的公民资格和他们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生产成员所具有的角色都为他们提供了他们认为最重要的实践承诺,因而这些角色也是他们自己的特征,在塑造他们在世界中的活动时起到了最大作用。当黑格尔说拥有社会自由的个人在社会参与中追求的目的是他们“最高的”最终目的时,他的意思无疑就是如此;但他为什么进一步主张这些目的是“绝对的”?黑格尔在他的实践哲学的这个部分经常把“绝对”和“无条件”与道德义务的观念联系起来(§§135,137,
258)。可见,把一个观点归于他是可行的:一个人要在自己的社会角色中找到自己的身份,就需要认为与这些角色相联系的规范具有道德约束力。因此,我倘若觉得自己作为父母或公民所拥有的目的是绝对的,就要认为自己有责任实现它们。①这类目的具有绝对的或强制的性质,这种性质关系到一个事实:我认为我的社会角色构成了我这个人的本质核心或实体。倘若我的行动违反了我作为父母或公民所具有的角色,就否认了我眼中的自己所具有的某种本质,从而威胁到了我作为自我所拥有的存在本身。②
个人的社会角色还从另一个方面建构了他的实践身份:按照黑格尔的主张,自由社会成员的“自我感”——他“对自身的感受”(Selbstgefühl,§261A)——以某种方式取决于他如何履行自己的角色。由于按照这里的用法,“自我感”大致相当于“自尊”①,所以这个论断所提出的主张是:个人在为自己确立有价值、有地位的身份时,他们的社会参与——他们占据并履行了自己的特殊角色——起到了核心作用。拥有社会自由的个人据说会认为自己的社会成员资格对于自己的“价值和尊严”(VPR1,252;§152)是根本性的;他们之所以有动力履行自己的角色,不是由于考虑到“有利”(Vorteil),而是因为这样做使“他们有尊严”(§155N)。他们只要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角色,并且履行得好,就能确保获得他人的尊敬,并最终获得自尊。换句话说,他们取得了同胞社会成员的承认,从而满足了黑格尔所认为的(他在这里再次追随了卢梭)自我的一种根本渴望,也就是渴望“成为某种人物”[《法哲学原理》第207节补充,本书作者并未标明。——译注],渴望被算作一个对自己和他人都有价值的存在者。可见,一个人要作为社会整体的成员拥有一种身份,就不仅必须以实践的方式承诺履行他的角色,而且必须认为他的社会承诺是他的自我感的一个实体性来源,必须在这些承诺中找到他作为一个有意义的自我所拥有的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