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共同体经历了由自然形成的“原始共同体”到现代意义的“当代共同体”的发展历程,“共同体”这一概念被不同语境、话语体系所用,因此对于其界定缺乏统一的看法,而进入无穷尽的争论中。“任何一个试图定义‘共同体’的研究者,可能都会向科林·贝尔(ColinBell)和霍华德·纽拜(HowardNewby)一样抱怨道:‘什么是共同体?……我们将看到,这可以解析出超过90个共同体的定义,而它们之中的唯一共同要素就是人!’”①1981年,美籍华裔社会学者杨庆堃统计的“共同体”定义有140多种。但是,正如伊兹欧尼(AmitaiEtzioni)所言,“不能被定义”是一个令人厌倦的说法,姑且不论“理性”“民主”和“阶级”这样的复杂概念,即便是在精确定义椅子这样的简单概念时我们也会遇到重重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要放弃“椅子”这个概念。
一、共同体的地域性
“共同体”对应的英文为“Community”。“Community”由拉丁文前缀“Com”(“一起、共同”之意)和伊特鲁亚语单词“Munis”(“承担”之意)共同组成。①根据英文的Webste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oftheEnglishLanguageUna-bridged对“Community”的定义,其核心内容包括了这样四方面的含义:首先,共同体是一个由不同个体组成的团体,单一的个体不能被称为共同体;其次,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通常都具有共同的利益,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利益,并享受共同的权利,因此,具有共同特征和共同抱负的人更容易组成共同体;再次,同处于共同体中的不同个体之间一般具有互动关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相应地,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共同的规则或法律;最后,共同体中的成员一般都是居住在同一个地方的,但是,这不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共同体可以是由居住在不同地方的人组成。②
芝加哥学派将“Community”作为其研究重点,赋予"Com-munity”以地域性含义。社会学家麦基文()将“Community”定义为“任何共同生活的区域,如村庄、城镇或地区、国家,甚至更广大的区域”①。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RobertPark)首次提出了“Community”本质的观点:“被接受的社区本质特征包括:一是按区域组织起来的人口,二是这些人口不同程度地完全扎根于他们赖以生息的土地,三是社区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②类似地,卡尔·齐默曼(CarleZimmerman)在其1938年提出的关于“Community”的经典视角中,将其界定为四个基本的特征,其中将地域背景作为一个必要的要素。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