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滕尼斯对共同体和社会的严格区分,将共同体在不同阶段、不同语境中的不同含义看作两种不同的人类联合形式并将其对立起来的观点,割裂了共同体的情感联系、道德追求与责任束缚、利益需求之间的联系。虽然人为的、机械的共同体固然是基于利益关系的链接,但仍然包含了个体对共同体的归属感。同样,在一个道德价值体中,无论人们在其中具有多么亲密的归属感和多么高尚的道德追求,都离不开利益需求、社会秩序和政治法律。因此,边界清晰的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对立在现实生活中并未被人们所经历,尽管共同体的含义及使用不尽相同,但这仅仅是共同体在人类文明发展不同阶段上的不同特点。
马克思和滕尼斯对于“共同体”思考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把已经和正在逝去的社会称为一种类型,把正在或即将来临的社会称为另一种类型。也就是把过往的人类社会历史简单地划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两种几乎对立的形态,并以此作为研究社会的基本范式。从这个角度而言,“共同体”也可以说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别称。而区别在于,滕尼斯讲的是小的(以直接的人际交往与口耳相传的地方性知识为半径的)、“自然形成的”(一般主要是血缘、地缘性的)共同体;而马克思讲的则是“自然形成的和政治性的”共同体乃至“总合统一体”,从家族直到“亚细亚式的国家”,从原始的家长制直到中世纪封建制。在这种意义上,历史学教授秦晖将滕尼斯讲的“共同体”称为“小共同体”,将马克思讲的“共同体”称为“大共同体”。①
另一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马克思·韦伯(MaxWeber)区分了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两类社会关系。所谓的“共同体”关系,是指社会行动的指向建立在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互相隶属性上,包括情感性、情绪性或传统性等不同隶属性。所谓的“结合体”关系,是指社会行动本身的指向乃基于理性利益的动机——不论是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以寻求利益平衡或利益结合,这种结合体的关系形态是基于双方认可的理性同意。他指出结合体关系最纯粹的类型有:一是目的理性的自由市场交换,二是纯粹的、依自由协议而组成的“目的结社”,三是基于价值理性动机而成立的“信念结社”,而共同体关系可能建立在许多不同的情感性、情绪性或传统性的基础之上。韦伯在共同体一词的使用上与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所作的区分相类似,但与滕尼斯的二分使用法不同,韦伯的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的概念是连续性的。在他看来,大部分的社会关系多少都有共同体的特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是受结合体的因素决定的,不论社会关系的主要考虑是如何冷静的可计算性或目的理性,皆有可能涉入情绪性价值,并超越功利性的原始目的。每种超越立即性共同目的的追求的社会关系,若持续一段时间让同样一群人交往,而且不是一开始便限定只在技术性的范围之内结合,多少会出现共同体的连带关系。相反地,一种通常被视为主要是共同体的社会关系,可能会有部分或者全体成员在行动上或多或少地指向目的理性式考虑。①在韦伯看来,绝大多数共同体都与经济有不同程度的关联,他分析了家共同体、邻人共同体、氏族共同体等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关系与结合体关系的类型及其与经济的关系,此外还考察了种族的共同体关系。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