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三四十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对“共同体”作出过诸多重要论述,极大地推进了共同体理论的发展。一是在个人自由与共同体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个人附属于群体,“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个人只有依靠共同体才能实现其自由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①二是对“真正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进行了区分。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本身有诸多发展阶段和类型,包括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原始共同体及其各种演化形式),经过阶级、国家、货币等“虚幻共同体”,到未来共产主义“自由人联合体”这一“真正共同体”等诸形态,分别对应个人发展的三大阶段,即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他看来,“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种真正的共同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是真正共同体的最大价值和目标。然而,尽管马克思在其一生著述中多次使用“共同体”这一名词,对共同体的具体形式也多有涉及,但他从来没有给“共同体”作过一个严谨和规范的学术界定。这是因为相较于对共同体本身的研究,马克思对“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什么样的共同体形式与之相适应的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他坚持认为,人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和各种社会生活的组织形态是紧密相连的。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共同体不同形态的演变与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发展的关系贯穿始终。
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出版了GemeinschaftundGesellschaft(英译为CommunityandSociety)一书,从社会学角度带来了一种全新的共同体理论——“社会—共同体二元论”。该书在对人类社会进化的两极对比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共同体理论,使得“共同体”概念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共同体研究。①在滕尼斯看来,人类群体生活分为两种相互对立的类型,分别为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共同体是工业化前的小规模社区,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则是现代化的附属产物,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②在滕尼斯的思想中,共同体是基于“自由意识”(Naturewill)而形成的,是“亲密无间的、与世隔绝的、排外的共同生活”,其成员有着共同价值观和传统,他们有共同的善恶观念、共同的朋友和敌人,存在着“我们”或“我们的”意识;而社会是基于"理性意志”(Rationalwill)而形成,其特征是更多的理智与工于心计,契约与个人主义至上。③“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人为的理性建构物,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是小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的,包括家庭、邻里、乡镇和村落等;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是人们经过慎重考虑而构建的符合人体利益的组织,如城市、国家、利益团体等。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