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采取了一种文化领导权的特殊统治方式,使他们从思想和意识形态机制上认可和赞同了这一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并认为这是一种由大众来管理、组织和监督的最民主的社会制度,从而无法设想一种性质上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的理想形式。与此同时,安德森认为葛兰西在对文化领导权的说明中几乎没有意识到资产阶级民主制机器在意识形态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同时倾向于高估文化领导权的作用,而低估甚至忽视了政治领导权的作用,更没有能够意识到资产阶级国家政治统治的最终决定作用,从而没有能够说明资产阶级权力结构的真正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
另一方面,安德森强调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政治权力的最终决定地位和作用。对此,作为西方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尔都塞在有关“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和“强制性的国家机器”的说明中就强调了西方资产阶级权力结构中的国家机器的绝对性和超越性,超越了法律的公私之分,超越了市民社会的文化或意识形态的统治作用。他明确区分了两种国家机器,一种是“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一种是“强制性的国家机器”,认为两种机器各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首先,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只有一个,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却有许多;其次,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完全属于公共领域,而绝大部分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属于私人领域,如教会、政党、工会、家庭、学校、报纸等完全是私人的。再次,阿尔都塞把这些属于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机器称作国家机器。他说道:“作为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早已用一句话堵住了这种反对意见,公私之分是资产阶级法律内部的区分,在资产阶级法律行使‘权威’的(从属)领域是有效的。而国家领域避开了这种区别,因为国家‘高于法律’;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相反,国家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一切区分的前提。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发,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它们在‘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中得到实现,这并不重要,问题在于它们如何发挥功能。私人机构完全可以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挥功能’。”①对此,安德森并没有表示赞同,他认为阿尔都塞过多地强调了国家的政治或暴力统治的作用,而贬低了市民社会的文化或意识形态的统治作用,甚至把这一文化或意识形态的统治作用归属于或消融于国家机器的统治作用之下,从而丧失了市民社会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由此走向了对于国家机器的另一个极端说明。
同样,安德森肯定了拉尔夫·密里本德对于阿尔都塞这一说明的批评。密里本德指出:“对我而言,表明这些相关制度实际上只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似乎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在这方面倾向于掩盖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制度之间的差异,而后者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垄断制度的一部分。在权力垄断制度中,意识形态制度确实享有一种极大的自主性;因而能够更好地掩盖它们确实从属于资本主义社会权力机制的程度。这一说明它们的方式不是宣称它们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而是表明它们如何在国家之外实施它们的意识形态作用;这是我试图去做的。”②这不仅是密里本德试图要做的,也是安德森试图要做的。在对西方资产阶级权力制度的分析中,他们既强调了政治或阶级权力的核心性和重要性,强调了文化或意识形态权力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尽管这是一种相对意义而非绝对意义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其次,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系谱之外,安德森还借鉴和对比了当代社会学者有关权力问题的相关论述,一是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曼恩有关社会权力的思想,一是英国社会学家W.G.朗西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