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历史综合体”的封建主义社会中,安德森认为,先前存在并促其产生的原始生产方式和奴隶制生产方式并不会自动消失,而是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相伴始终,但此时,社会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所谓封建主义社会,是指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居主导地位,原始部落制和奴隶制生产方式居从属地位,以某种或明显或隐蔽的存在方式。正是在这三种不同而异质的生产方式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下,欧洲的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具有差异的“封建主义的类型学”。安德森把这一封建主义社会形态仅仅局限于欧洲地区,认为它是欧洲所特有的现象,不能随意把它扩展到欧洲以外的地区。当然,亚洲的日本也存在过封建主义社会,但其特征具有显著的差异。尽管封建主义专属于欧洲地区,但并不是欧洲所有的地区和国家都存在完全一致的封建主义类型,这种封建主义的程度或深或浅,成分或多或少,差异或大或小,因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类型学:一种是“地区的类型学”,一种是“国家的类型学”。
就“地区的类型学”而言,由于日耳曼人的原始部落生产方式和罗马帝国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之间所发生的不同比例和不同程度的碰撞和融合,从而产生了欧洲地区的三种基本“类型学”。安德森指出:“欧洲封建主义的核心地区是在罗马与日耳曼因素‘均衡综合’产生的地方;基本是在北部法兰西和与其相邻的地带,即加洛林帝国的故土。在这个地区的南方,在普罗旺斯、意大利或西班牙,蛮族和古代生产方式的瓦解和重新组合在古代遗产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发生。相反地,在这个地区的北方和东方,在德意志、斯堪的纳维亚和英格兰,在那里罗马的统治从未到达,或只是扎根很浅,在蛮族遗产的本地因素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向封建主义的转变则是缓慢的。”①也就是说,在欧洲地区的三种基本类型中,只有西欧才产生了真正典型的封建主义,而在北欧、东欧和南欧,仅仅只是一种不太完全或不太彻底的封建主义,或者蛮族遗产占据主导地位,或者古典遗产占据主导地位。
就“国家的类型学”而言,其结构更为复杂,我们需要暂时撇开原始部落制生产方式和古典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从属地位和影响,从这一居支配地位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来进行分析和考察,从而显示出不同国家封建主义的层次和水平。正如安德森所详细划分的,在西欧和南欧的国家中,其封建主义可能是完整的,或较为完整的:法兰西拥有一种典型的全面的封建等级制和多层的采邑分封制;英格兰的封建主义主要是由诺曼的军事入侵所造成的,形成了一个有限的采邑分封制;德意志的大多数地区仍然存在着自由的自主地农民和独立的封建贵族联合,始终都没能建立起一种充分的封建主义;意大利的封建主义由于受古罗马文明的影响而相对薄弱,从来都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封建金字塔;在西班牙,收复失地的运动是其最基本的决定因素,采邑分封制和领主司法权在几个世纪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裂,也没有结合成一种正式的封建采邑制;葡萄牙是西欧最后一个封建主义的国家,其最显著的标志是极度集中的封建财产,而隶属的农奴制却是相对缺乏的。在北欧的国家中,其封建主义的进程开始较晚,进展缓慢,结构残缺:丹麦由于受德意志人入侵的影响,直至17世纪农民阶级也没有完全农奴化;挪威则保留了更为传统的农村结构;瑞典的农奴制从未完全建立,领主司法权完全不存在。在东欧,其农奴化时间之短,程度之浅是显而易见的:俄罗斯的封建主义在11世纪的军事征服中达到顶峰;捷克和波兰的农奴制和贵族制主要受到了德意志人的影响。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