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产生是人们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经验上升到了专门学科的水平,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绩。直到今天,法治社会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理想社会模式。在这一学科的起源上,仍然是两河流域走在了历史的前列。据英国学者萨格斯统计,到目前为止人们所发现的苏美尔楔形文字文献中,与法律有关的文献占95%左右。[12]这足以说明,在当时的苏美尔,法律在人们生产生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在古代两河流域的早期文明发展与衍生时期,先后形成了众多的法典。这是其法律成就的重要文献根据。根据历史文献学与考古学研究,目前常见的包括两河流域在内的近东古代法典有九部:“(UrNamnui)法典,约公元前2100年;LipitIshtar法典,源自南部美索不达米亚之Isin城,约公元前1930年;Eshnunna法典,源自北部的同名城市,约公元前1720年;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680年;亚述法典,约公元前12世纪末;赫梯法典,约公元前13世纪;新巴比伦法典,约公元前6世纪;约法(Covenant)法典(来源于《出埃及记》);申命(Deuteronomic)法典(来源于《申命记》),约公元前7世纪。”[13]
由于这些数量众多的法律文献,使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两河流域,已经形成了普遍的法律思想与意识,以及基本的法律文本形式,包括了习惯法、成文法、案例法等。当前,人们对两河流域法律文化对罗马文化产生的影响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我们初步认为,有两个重要的法律观念是重要的代表。
(1)法治观念
西方社会在社会约束思想上,从古希腊以来就明确地标称为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相对于人治思想,或者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在同人治思想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人类处理社会关系的一个先进理念与方法。这一理想仍是现代人类社会约束思想的优先选择。两河流域丰富的法律文献以及在社会运行中的法律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无疑为迄今为止的西方及至整个世界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2)立约观念
不管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其制定过程和实行过程一直贯穿着立约观念。法律能够确立执行是大家共同商量约定的,一经约定就具有了普遍约束力。如果大家不能达成约定的共识,法律将是一纸空文。这一立约观念对西方文化思想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犹太民族的“契约观”的确立。[14]犹太民族的契约观显然是近代启蒙思想中社会契约思想的重要根据。
对自然的思考是西方文化的最高目标。这种思考从不同的角度形成了不同的学科:对现实自然的思考形成科学,对超自然的思考形成宗教,对诸种自然作形而上的思考形成哲学和社会科学。这些思考的源头都可以追溯到古代两河流域所创造的早期文明。因此,我们说古代两河文明对西方文化思想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二、埃及文明对西方文化思想的影响
“埃及”一词的命名来源于古希腊,他们把古埃及孟斐斯城主神普塔赫叫作“海库普塔赫”(Aigyptos),“埃及”(Egypt)即为其讹称。[15]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埃及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就开始不断被入侵者所统治,先后有波斯人、希腊人和罗马人征服和统治过埃及。到公元642年阿拉伯人占领埃及后,埃及成为阿拉伯帝国的成员,埃及本土文化也逐渐被伊斯兰文化所取代,从此以后曾经辉煌的古埃及文明就成为人类文明历史上“失落的文明”之一。
(一)古埃及历史发展的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