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的法律制度在西方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世纪德国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耶林在其《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这样说:“罗马人三次统一西方世界:第一次是在罗马鼎盛时期,他们以武力统一了西方世界;第二次在罗马衰亡时期,他们是以宗教统一西方世界;第三次是在中世纪以后,早已不复存在的罗马又以罗马法再度统一了西方世界。”15-16世纪,除英国外的西欧各国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1804年,法国出现了一部资产阶级革命的法典--《拿破仑法典》。这部被恩格斯称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从结构、内容、基本原则甚至法律术语上都继承了罗马法。罗马的法律制度虽然产生于古代罗马,但它的影响却大大超出了孕育它的社会,也大大超出了它所产生的那个时代,它不仅是古罗马人自己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
随着罗马法内容的不断丰富,解释法律、研究法律的人员也随之出现。罗马共和时代早期罗马法律的解释大权操纵在大祭司手中。因此,共和时期的最早法学家就是那些以侍奉鬼神为职业的大祭司们。这些人垄断了法律的诠释权,使法律带有某种让人敬畏的神秘色彩。公元前4世纪末,格涅马斯·弗拉维优斯公布了诉讼程序以及审判日和非审判日的表格。这一举措打破了祭司垄断法学的局面,法学开始走向世俗化。公元前254年祭司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法律文献全部公布,并面向自由民大众讲解法律,从此法律基本世俗化,出现了一些法学家和法学专著。从奥古斯都到公元3世纪,是罗马法学的黄金时代,堪称百家争鸣,人才辈出。
(二)法学思想的发展与自然法理论的意义
在古罗马法学思想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自然法理论。罗马法尽管内容十分丰富,但从概念上来看,仅为两种“法”,即“人为法”和“自然法”。所谓“人为法”就是在某种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公民法和万民法均属此类;与“人为法”相对的是“自然法”,即被认为是适用于全人类的、不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的法律。当时罗马法学家都受古希腊哲学的影响,认为古罗马的公民法和万民法均是古罗马的实用法律,而在这种实用法律之上还有一种基于自然的共同法。这种思想的存在与古罗马深受古希腊“命运”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说明当时罗马人心中“法”的观念和“神”的观念还没有彻底划清界限。[10]但这种“自然法”思想却向我们表明,古罗马人至少已将“法”与政治权力初步区分开来,并力图为它找到非政治性的甚至“非人的”根据,这对于确立真正的法制观念来说无疑是非常关键的。
这种理论对当时的法学家影响颇大,实际上也构成了罗马法的基本法理思想。西塞罗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他认为法律的本源是自然的法则,“是由大自然确立起来的,通过健全的理智方能发现,而且对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民族都一样有效”。西塞罗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观。西塞罗关于自然法和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对以后欧洲政治思想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的理论,提出“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等口号作为反封建的武器。
七、古代罗马的史学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