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是在洛克反暴政理论的前提下,继续探讨经过社会契约后,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如何得到保证,同时又与法律制度相协调的问题,从而继续发展与完善了权力分立的思想。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种权利。”[32]但是,孟德斯鸠也清醒地认识到经由契约形成的公共权力存在被个人滥用的危险,因此他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谁能料想到,道德本身也需要界限!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有这样一种政体,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他做的事。”[33]因此,孟德斯鸠对国家的权力进行了三分:“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根据以上的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长久的法律,并且修改或废止原来制定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根据第三种权力,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而把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34]
孟德斯鸠通过分析这三种权力不加分离可能出现的弊端,来证明三权分立的科学性:“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35]为了防止政府重新沦为专制,孟德斯鸠谨慎地选择了三权分立这种混合政府的形式。他认为用互相制衡的方法可以把现存的国家形态纳入一个能够控制的理智格局,达到整体的和谐。为此,孟德斯鸠通过旁征博引历史上各种国家制度在权力运行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来论证三权分立的历史先进性。最有启发性的是,孟德斯鸠最后并不给出具体方案,而只是给出一个总体原则,为各个不同历史背景国家根据各自的历史与国情设计具体方案留下创造的空间:“我想研究我们所知道的所有温和政体中的三权分配情况,并依此来评价在每一种政体中能够使人享有自由的程度。但不应该老是对一个问题要追根问底而不留给读者什么,应该不是让人去阅读,而是让人去思考。”[36]孟德斯鸠的这部著作不仅仅是对各种形态和类型的国家制度--专制制度、立宪君主制与共和制作经验的描述,而是按它们所有组成的力量把它们建构起来。要使这些力量起到适当的作用,要说明它们如何被用以造就一种能够实现最大限度自由的要求的国家制度,我们必须认识这些力量。[37]
孟德斯鸠对于三权分立思想的贡献主要是在洛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基础上,又将司法权分立出去,形成了完整的三权分立思想,成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处理好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力行使之间的关系。这是“西方现代民主政治体系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38]。
三、自由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