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说,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立论的,这相对于此前中世纪长期以神为本的社会政治思想,无疑是一个根本性的进步。他的自然法理论,对于此后形成的现代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而其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的思想则容易导致新的专制思想的产生,因而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仍然是封建专制思维的残余影响。无论如何,霍布斯形成的系统的社会契约思想为人们的继续探索打下了基础。此后的思想家正是通过或者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完善与补充,或者通过与霍布斯采取相对立的方法继续解决自然法不能完成的社会制度问题,来发展完善社会契约论思想,最终形成了现代社会赖以构建社会秩序的现代民主与国家制度。
其次,以性善论为基础建立社会契约论的代表是洛克。在霍布斯之后,继续发展社会契约思想并卓有成就的思想家主要有德国的普芬道夫、荷兰的斯宾诺莎和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卢梭。其中,普芬道夫、斯宾诺莎、洛克采取了与霍布斯对立的立场,主张君主执行社会契约所赋予权力的时候,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而卢梭则把霍布斯的君权至上的思想进一步发展,甚至出现了新的独裁的苗头,因此也成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思想资源。这里,我们主要以洛克思想为代表,来展示另一种与霍布斯采取相对立场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本来拥有原始的自由与平等权利。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并没有把人性看作先天是恶的,而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本来都是自觉维护和平状态的,只是后来由于人为的行为日渐不理智,才破坏了原始的和谐。正如他在《政府论》中所说:“那(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24]
正是由于这样的自然状态观念,所以洛克对自然法也作了理性的描述:“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5]尽管对自然状态下人性的认识不同,也对自然法赋予了理性的高度,但是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看到了自然状态的缺陷以及自然法的无力。这也同样成为他进一步完善社会契约论的原因。所以,我们这里从社会契约的原因、社会契约的内容及其意义来分析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
洛克虽然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过着自由而平等的生活,但是他认为这种自由与平等的生活状态是极其不稳定的,很容易被破坏。这种不稳定主要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三大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26]正是由于自然状态下有这些重大缺陷,所以人们要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利用国家的权力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处于安全与稳妥的环境下。为此,洛克对当时条件下可能采取的国家形式进行了详细解析。他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的演变,可能形成的国家形式有民主制国家、寡头制国家、君主制国家(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洛克坚决反对君主制,主张对君主的权力加以限制,这为以后形成的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作了前瞻性的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