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性恶论为根据建立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由于霍布斯出生只比荷兰的格老秀斯晚5年,但是又比格老秀斯去世晚24年,加上他在启蒙运动中声名显赫,所以也有人把他当作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创立者。[16]霍布斯的政治学说建立在“国家是个物体”的假说基础上,他把精确的洞察物体性质的思维方法运用到“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思维方式把社会学和政治学的问题改造为一个静力学问题。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显然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战争状态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7]
人们在经历了这种长期的恐怖“自然状态”后,开始摸索解决办法。探索成果分为两个阶段:自然法阶段和社会契约阶段。所谓自然法就是在经历过自然状态下的苦难后,大家逐渐认识到通过遵守一些行为规则,就可以避免一些苦难的重复发生。霍布斯将自然法称为自然律,并作了定义:“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反对)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18]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霍布斯又设计出了若干条主要原则。例如,在这些原则中也有后来被称为“道德金律”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9];以及“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20]。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自然律的实行原则基本上是从属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的保障基本上是道德上的共识或良知,因而其全面落实缺乏真正的保障。霍布斯也发现了自然律的这一特点:“自然法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它们只要出现时,便对一种欲望有约束力。但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把它们付诸行动时,就不永远如此。因为一个人如果持身谦恭温良,在其他人都不履行诺言的时候与地方履行自己的一切诺言,那么这个人便只能让自己作了旁人的牺牲品,必然会使自己受到摧毁,这与一切使人保全本性的自然法的基础都相违背。”[21]由此可见,霍布斯是肯定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的,但是对自然法原则的能否贯彻下去有清醒的认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霍布斯提出了新的社会契约理论,通过社会契约形成强大的国家,来保证包括自然法原则在内的一切有利于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原则的顺利执行。
霍布斯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就是社会契约的最终结果要形成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机构,即国家。霍布斯借用《圣经》中提到的巨兽“利维坦”来比喻他心目中的“国家”。在《圣经》中,利维坦被描述成水中至高无上的巨兽,万物都在它的控制下。霍布斯借用利维坦比喻国家,意图表明国家应该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22]同时,霍布斯又认为,代行国家权力的君主就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力:“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23]为此,霍布斯也用了大量篇幅论述君主制度是最为理想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