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中世纪西欧实行封建议会政治的典型国家,它的议会政治起源于《大宪章》和《牛津条例》的制定。历史上,英国是欧洲第一个迈向君主制的国家,王权不断加强。1215年,为维护封建贵族和大领主的权利,英国贵族联合部分主教和中产阶级人士迫使国王约翰签署了一份限制王权肆虐的封建文件,后世称为《大宪章》。《大宪章》规定:未经王国地方全体会议(即贵族议事会)的同意,国王不得擅自征收任何兵税;未经与其地位相同者和法律审判,国王不得惩罚任何人;任何自由民都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等。《大宪章》虽然并不是一部权利法案,也不是自由宪章,它在当时不过是关于贵族特权的记录,一份规定了君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历史文件,但它确定的有限政府的原则和国王要接受法律约束的思想,是议会制在英国确立的标志,也为西方社会17世纪出现的真正的议会制奠定了思想和法律基础。1258年,英国大贵族们在牛津开会,通过了进一步限制王权的决议--《牛津条例》,条例规定:由15个大贵族组成委员会,实际掌握国家政权;同时,由实际执掌国家政权的贵族和另外选出的12名贵族组成国会,每年开会3次,讨论重大国事。尽管此后的国王和他的后继者们并没有遵守此项约定,但《牛津条例》初步提出了组成国会管理国家的思想。1265年,英国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国会,英国政治体制中出现了一个由封建贵族、教士、市民等共同组成的新型议会(即下议院的雏形)。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军费召开国会,出席会议的社会成员成分与1265年会议完全一样,被称为“模范国会”,以后国会经常召开。至此,等级代表会议与国王相结合的统治形式在英国正式确立。
与此同时,法国形成三级会议这一等级代表会议制度。在加强王权的过程中,为了抗衡教皇权威和解决社会问题,1302年,法王腓力四世召开了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三级会议,会议代表由高级教士、贵族和市民代表组成。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三级会议不定期地召开,其职能包括:国王要征收新税,事先须经其同意;监督赋税的开支;国家有关和战重大问题以及对国家的重大人事安排等。尽管议会政治在当时的作用根本无法与今日议会相提并论,但它在不同时期一直是抗议政治奴役的场所,是维护限制君王权力思想的场所,是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7]议会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样式已经出现,一旦发育成熟,作用将是不可低估的。
纵观整个中世纪,人们的精神生活为宗教思想所笼罩,宗教所具有的阴暗面和对人的思想的束缚使社会进步缓慢。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中世纪对于以西欧为主体的西方社会而言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发展阶段,是欧洲大陆历史的真正起始,欧洲大陆在中世纪得到了长足发展,从原始农耕状态发展到城市文明,从部落散居到近代国家雏形的形成,西欧各国的疆域和民族格局也在中世纪得到大致划分,生活在其中的人民开始逐步形成自己的--被称为“欧罗巴”的独特文化特征,并成为欧洲人生活的主导形式。不仅如此,中世纪对于古典文明而言,不仅有破坏,更有继承和发展。对于日耳曼等北欧诸民族而言,中世纪则是他们步入文明的重要时代,是中世纪使他们成为一个拥有较高文明水准的民族,成为推动西方文明进程的中坚力量。当然,最为重要的是中世纪为欧洲文艺复兴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文艺复兴的产生不能脱离中世纪在各个领域内所取得的成就。没有经历中世纪,很难想象文艺复兴时代的人们会那样钟情于古希腊罗马文明,会要一心一意复兴“旧时”文明。总而言之,中世纪是西方文明的一个承上启下的时代,一个造就欧洲社会和民族的时代。
[1] 参见[美]杰克逊·J·斯皮瓦格尔:《西方文明简史》(上),董仲瑜等译,272页。
[2] 义人,《圣经》对因为信神而遵守神的律法者的称谓。
[3] [古罗马]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周伟弛译,21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41~242页。
[5]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61~264页。
[6] 张志伟:《西方哲学十五讲》,166~167页。
[7] 徐新主编:《西方文化史》,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