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腹为婚之外,一般婚姻,要请媒人议婚,议定后先下聘礼,富家以马牛羊驼及钱帛为礼,及结婚,女家亦以马牛羊驼及车帐,乃至侍婢陪嫁。成婚时有一种风俗,先由女方家长备酒席,请来亲朋好友,并请来由女婿率领的男方亲友,带着财礼前来赴宴。大家饮酒欢乐。宴终,女子的父亲当众告诉女婿说,现在我的女儿将成为你的妻子,但不知她在什么地方,你可以去找她,找到了你们就可以成婚。实际情况是,在举行宴会中,女子特意偷偷地溜走,到另外的地方,在亲友家里躲起来了。于是男子跨马追寻,甚至有寻一二日不见者。寻到之后,要以酒羊谢亲邻,亲邻亦以礼品回赠,并以马纵之于野,令男子在旷野中将马捉住,女子骑上,双双同归丈人家。同时将马尾系住的女子衣衿用刀子割断,然后由妇女们簇拥他们入帐,行交拜之礼,也有不进行追寻过程而成婚的。女子到夫家,要穿红袍,戴姑姑冠,入室先向灶叩拜,再拜公婆姑舅叔伯诸长辈,受礼物而毕。还有一种形式,即成婚后,婿在妻家,至生子后始双双回到男家。
至于贫寒人家的婚姻,他们自然没有丰厚的财礼相送。一般是由亲友到女方家把女子接来,举行简单的婚礼,小备酒席,也就算成婚了。
蒙古人婚姻中,一夫多妻特别在富贵家比较流行,另外仍存在着父死娶庶母为妻,甚至娶多少都允许。兄死可以妻其嫂。这种妻庶母,妻兄嫂风俗,在当时是明令禁止在汉人间实行的。元代关于婚姻问题,规定“各从其俗”。但在蒙古人中的一些婚俗,如妻后母及兄嫂一类,也有所变化。如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六月,陕西行台御史孔思迪上言,提出改变将罪臣之妻妾断与他人为妻,认为这种“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与国朝旌表妇人贞节之旨相背,主张取消这种举措以倡妇节。到了十二月,就有诏曰:“皇姑鲁国大长公主,蚤寡守节,不从诸叔继尚,鞠育遗孤……朕思庶民若有是者尤当旌表。”[36]公主不从夫死为小叔之妻,反而受到赞许,并主持在庶民中加以提倡,显然是对旧俗的一种冲击。当然一种传统故俗的改变,绝非一纸诏令就能根绝,事实是这种收继婚俗不仅在元代一直流行,就是到明代,仍然可以看到它的存在。
四、丧葬
《元史·祭祀志》里说:“元之五礼,皆以国俗行之,唯祭祀稍稽诸古。”这里所说的国俗,是指仍遵守蒙古族故有的传统习俗,“稍稽诸古”则是参照汉礼而有所改变。从元代各民族的丧葬礼俗情形,便能够看到一些差别。元朝是蒙古贵族建立和统治的朝代,国中民族成分复杂,除汉人外,还有畏吾儿、回鹘、女真、苗、藏,乃至从中亚地区来的不少“色目人”。对各民族的丧葬之事,一直采取“各从本俗”的政策。同时对于以大量金银珠宝殉葬,在墓上进行砖瓦建筑,停尸备葬过久,大量烧纸马金银冥物和墓地范围等事也有所限制。
至于蒙古族丧葬风俗情况,《元史》中仅简略记载皇帝丧葬情况,对蒙古人丧葬礼俗及一般人的情况则绝少提及。孟珙《蒙鞑备录》记载:白鞑靼为人“恭谨而孝,遇父母之丧,则剺其面而哭”,因此常见其人面腮上留有刀痕。西方史书中记载,蒙古人丧,亲属会聚悲哭,举行悼念,停尸以乳、肉供祭,然后选一个秘密地方埋掉。富裕之家,把死者置帐中,前面桌上放一盘肉和一杯马奶,下葬后还将死者病中住过的毡帐,甚至将母马及小马、马鞍辔一起埋掉。或者将宰杀的马皮,四肢用木柱撑起,腹中用草塞填后放在墓地上,一切视死如生。[37]如武士战死,将戎装、武器乃至坐骑殉葬。葬毕,参加送葬者,要从两堆火之间走过,名曰“消灾”。据记载蒙古人墓而无坟,亦无守坟丁忧之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