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女真人的婚姻形态有好几种。一是氏族外婚与部落外婚。氏族部落时期,一般情况下实行氏族外婚制与部落内婚制,也即通婚的双方是同一部落的不同氏族,女真人建国前大致上采用这一婚姻形态。随着统治地区的扩大,女真人中出现了部落外婚习俗。其实部落外婚不过是氏族外婚制范围的扩大而已,所禁的范围不仅是本氏族,也包括了原部落的其他所有氏族。这种新婚俗的出现,既增强了人们的体质,也打破了原有部落的封闭、保守观念。金代建国初年,还有部落内婚的旧俗,统治者不得不加以制止,天辅元年(1117年)五月,太祖阿骨打下诏:“自收宁江州(吉林扶余东石头城子)已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20]十年之后,太宗于天会五年(1127年)又重申:“合苏馆诸部及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21]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女真人在婚姻关系上的一大进步。在灭亡辽和北宋以后,女真人以猛安谋克的形式迁入中原内地,形成了女真人与其他民族杂居的局面,于是女真人与汉人相互通婚的现象也愈来愈多了。这种通婚为金代皇帝所认可,无论是对女真民族的发展,抑或是对汉民族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
女真人还实行接续婚和隶役婚。所谓接续婚是指男子死后,其遗孀由族内另一男子收继,即《金史》所谓“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22]。一般情况下是,“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23]。如宗干、宗峻同父异母,均为太祖阿骨打之子,金熙宗完颜亶为宗峻之子。宗峻死后,宗干收继宗峻之妻,并抚熙宗如己子。又如宗弼、宗辅为同父异母兄弟,都是太祖之子,宗辅朝见太祖,卒于途中,“宗弼自戍所赴其丧,取宗辅之妻张氏以归”[24]。这种婚姻制度之所以盛行,虽与原始社会的群婚残余有关,但更重要的还是出于对财产继承的考虑。因为丈夫死后,其财产由妻及子女继承,如妻子携家产改嫁,她丈夫所在的家族和氏族就会损失一部分财产,为了把财产保留在原家族和氏族之内,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族人将该女子收继。按照中原儒家的纲常伦理来看,兄娶弟妻,弟娶寡嫂已属不能容忍之事,若妻其后母,便是禽兽不如了。金朝建国以后,接续婚制度不再盛行了,个中原因大概是女真人的家庭形态起了变化,同时与受中原汉文化的影响有关。如世宗之母李氏在丈夫死时,世宗只有13岁,当时的皇帝是太宗,为了避免收继婚这一尴尬场面,李氏于无可奈何中出家为尼;海陵王杀其叔曹国王宗敏,欲纳其妻阿懒,“大臣奏:宗敏属近尊行,不可。乃令(阿懒)出宫”[25]。但父死则妻其母的现象在女真人故地并未绝迹,直到后金时还有这类事例。如《建州闻见录》就有“婚嫁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的记载。至于隶役婚是指夫妇成婚后,男子留妇家为仆役3年,然后放归,妇家送他一部分财产。执仆役是为了补偿妇家女儿出嫁的损失。这种婚俗带有母权制的遗风,是私有制出现的情况下才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