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史·百官志一》记载,辽初得燕云十六州地区,“太宗兼治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又说:“辽国官制,分南、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新得的燕云十六州既为汉地,用汉人治理最为合适,而当时官员缺少,急需汉官以扶绥新附,于是就因袭汉人旧有传统和考选的内容,开科取士,选拔汉族官员。从室昉会同初年进士及第即为卢龙巡捕官这一史实,即可说明辽初得燕云十六州地区的官吏少和急需汉人为官的历史史实。
辽实行科举制度之初,开科贡举并无固定的时间规定,科举取士还没有形成正式的制度,只是笼络汉人的权宜之计。因此,主持贡举工作的礼部贡院,需则设置,事过则废。从统和元年(998年)朝廷下诏恢复南京礼部贡院,一直到辽兴宗重熙元年(1032年)的44年中,开科取士大抵是每年一次,及第人数仅一二十人,多亦不过70余人。兴宗重熙元年(1032年)以后,才有隔三四年举行一次科考的做法。
《契丹国志》卷二十三《试士科制》载:“程文分两科,曰诗赋,曰经义,魁各分焉。”这就是说,诗赋、经义两科分立,各有本科魁首,即状元。又记:“圣宗时,止以辞赋、法律取士,辞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这说明圣宗时及其以前,辽朝的科举主要分诗赋、经义和法律三科,当时还没有设明经科。辽代科举重视辞赋,于此可见一斑。这种重进士即诗赋、辞赋科考试的现象,与唐朝相似。《辽史》中未用只字记载其他科目的考试情况,已足见其轻视态度。至今所能见到的史料可知,辽朝以明经中进士的仅一人,法学二人(包括乡贡)。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据《辽史》诸《纪》中所记,圣宗统和六年之后(包括辽末耶律淳在燕京设立的北辽政权),辽朝放进士55次,总计人数2338人,这进一步证明进士科(亦即诗赋或辞赋科)在辽朝的备受重视。
辽圣宗耶律隆绪以后设有明经科。至于取士的等第,根据考试成绩的优劣分为三等,即甲、乙、丙三科。有明确记载的计甲科5人、乙科6人、丙科2人。每等之中,再按成绩先后排列。比如,郑恪于道宗耶律洪基清宁八年(1062年)举进士,“中第三甲”,即甲等第三名。从辽圣宗(983—1031年)起,贡举分经义、诗赋两科,这是承袭宋代的科举考试传统。宋朝“罢试律义”,辽代也去除“法律”,沿袭之迹显而可见。《辽史拾遗》卷一六李世弼《金登科记》也说,金“天会四年(1126年),始设科举,有辞赋,有经义,有同进士,有同三传,有同学究,凡五等。辞赋之初,从经传子史内出题,次又令逐年改一经,也许注内出题,以诗、书、礼、易、春秋为次,盖犹辽旧也”。这样看来,辽代的科举科目除辞赋经义外,还有同进士、同三传和同学究三种。而考进士、三传、学究都是宋朝初期的科目,辽代只不过是稍稍改换名目而已。《五经传疏》为中原朝廷传统用来进行文化教育、思想统治的工具,也是培养提拔统治人才的标准,契丹统治者学习了这个传统办法,一般的上层地主阶级,由于阶级利益支持契丹朝廷,朝廷也采用中原办法,使他们安于旧有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