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列女传》中为许多夫亡守志、立节不嫁的妇女立了传,实际上这些妇女是封建礼教的牺牲品,一纸毫无实际意义的旌表,就害得她们孤苦无依,饮恨终生。按照元代的法律,夫亡妻子可以改嫁,但统治者却提倡夫亡之后,妻子“合行依例于夫家守服,以全妇道,激劝风俗”[56]。世祖至元年间、成宗大德年间,皇帝都曾下诏鼓励守节:“妇人服阙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57]事实上,许多妇女在丈夫殁后,因名节攸关,不再改嫁,但内心是痛苦的。《南村辍耕录》载,元代燕山(北京市附近)有一姓项的妇女,嫁给一个来燕山经商的江南人,丈夫死时,她才20岁。她扶柩回江南,打算养活婆母,不再嫁人,谁知她婆母已闻讯改适,她孑然一身,苦度岁月。有人写诗分析她的内心世界说:“少无依倚老何堪?白发婆婆乱不簪。梦里尚思江北好,悔将夫骨葬江南。”[58]这真是恰如其分的描述。
忽必烈像
元代承宋代遗风,累世同居者增多,都要旌表,不胜其烦,于是统治者规定,只旌表五世同居者,三世同居者不再旌表:“自翁及孙三世同居者比比皆是,若将一家褒旌,天天纷纷指例,看成寻俗,无以劝惩。今后五世同居安和者,旌表其门。”[59]妇女如果只是夫亡守志,须得在30岁之前丈夫亡故,守寡至50岁,方有旌表的资格。除此之外,节妇还须有卓然异行,如散财焚券,惠济乡里;临难不避,节操卓绝者方可。“义夫、孝子、顺孙若果节义行实,有可嘉尚,必合表异,为宗族乡党称道者,方许各处邻佑社长条具实迹,申闻本县。”[60]凡弄虚作假者要受到严厉惩罚。
注释
[1] 《宋朝类苑》引《乘轺录》。
[2] 《契丹国志·景宗萧皇后》。
[3] 《辽史·后妃传》。
[4] 《辽史·宗室传》。
[5] 《辽史·耶律奴妻萧氏传》。
[6] 《辽史·耶律术者妻萧氏传》。
[7] 《契丹国志·太宗嗣圣皇帝上》。
[8] 《契丹国志·太宗嗣圣皇帝下》。
[9] 《辽史·圣宗本纪一》。
[10] 同上。
[11] 《辽史·圣宗本纪六》。
[12] 《辽史·圣宗本纪八》。
[13] 《辽史·赵安仁传》。
[14] 《辽史·圣宗本纪五》。
[15] 《辽史·穆宗本纪赞》。
[16] 《辽史·穆宗本纪下》。
[17] 《辽史·道宗本纪一》。
[18] 《辽史·耶律滑哥传》。
[19] 《辽史·宗室传》。
[20] 《金史·太祖本纪》。
[21] 《金史·太宗本纪》。
[22] 《金史·睿宗贞懿皇后传》。
[23] 《三朝北盟会编·政宣上帙三》。
[24]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十,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
[25] 《金史·后妃传上》。
[26] 《金史·世宗本纪中》。
[27] 《金史·世宗本纪中》。
[28] 《金史·章宗本纪三》。
[29] 同上。
[30] 《金史·世宗本纪中》。
[31] 同上。
[32] 《金史·世宗本纪下》。
[33] 《金史·章宗本纪一》。
[34] 《金史·世宗本纪下》。
[35] 同上。
[36] 《金史·列女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