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宗即位后,在册立皇太子时,是参照《宋会要》《通典》等书的记载办理的。因为女真人原无立太子之制,既无本国成例可援,只能比照汉人的方式进行。尽管如此,世宗表示那是不得已而为之,并非出自本心。针对海陵王迁都中都后女真人渐忘旧俗的风尚,他不无忧虑地说:“今日燕饮音乐,皆习汉风,盖以备礼也,非朕心所好。”[21]他在中都的睿思殿命歌者唱“女直词”时,对太子和诸王说:“汝辈自幼惟习汉人风俗,不知女直纯实之风,至于文字语言,或不通晓,是忘本也。汝辈当体朕意,至于子孙,亦当遵朕教诫也。”[22]为制止汉化趋势,金世宗下令禁止女真人译为汉姓,在服饰上也不得仿效汉人,倘有违反,即严惩不贷。甚至对身边的卫士也防止他们汉化,“命应卫士有不闲女直语者,并勒习学,仍自后不得汉语”[23]。金世宗的民族偏见也很深,一次他和尚书右丞唐括安礼讨论是否把南路女真户成丁签入军籍问题,唐括安礼认为,那些女真人与汉族农户已是一家,彼耕此种,皆是国人,签入军中,恐妨农作。世宗指责他专效汉人,习汉字,读《诗》《书》,并说:“所谓一家者皆一类也,女直、汉人,其实则二。朕即位东京,契丹、汉人皆不往,惟女真人偕来,此可谓一类乎?”[24]这种狭隘的民族偏见显然是不足取的,以牺牲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为代价以维系女真人的落后面貌,是与社会的前进背道而驰的。然而,女真人向风慕化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
西夏在吸收接受先进汉文化的过程中也有过曲折,如元昊就曾劝阻其父不要臣事宋朝。他父亲德明说:“吾族三十年衣锦绮,此宋恩也,不可负。”元昊说:“衣皮毛,事畜牧,蕃性所使。英雄之主,当王霸耳,何锦绮为?”[25]表面上看来,德明、元昊父子之争只是穿服着装而已,但实际反映了要不要向先进的中原文化学习的问题。德明主张向宋朝看齐,元昊则认为,放牧牲畜是党项人的本色,称王称霸取决于畜牧业的发展,大可不必去皮衣而穿锦绮。到元昊即位后,这一态度已有所改变,这说明学习先进文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潮流。
蒙古族统治者对待汉族先进文化的态度因人而异。太祖成吉思汗一生几乎全是在马背上度过的,攻城掠池无疑是行家里手,而对于接受中原地区的先进文化却漫不经心,蒙古军每到一地,便是烧杀掠夺。生长于漠北草原的蒙古人在占领了偌大的中原地区时,因不熟悉汉地农业的生产方式,显得不知所措,想把漠北的游牧生产方式照搬到中原汉地来,有人竟然提出:“虽得汉人亦无所用,不若尽去之,使草木畅茂,以为牧地。”[26]漠北的草原文化与中原地区的汉族文化各有千秋,现在的问题是,蒙古统治者既然占领了中原地区,当然就应该适应这里的生产方式,决不能用治理漠北草原的办法治理中原农业地区,把农业地区变为草原的办法反映出了蒙古统治集团的困惑。同辽、金、西夏那些精通汉文的帝王不同,无论是太祖成吉思汗,还是太宗窝阔台、定宗贵由、宪宗蒙哥,均不识汉文,这一缺陷无疑限制了他们学习先进汉族文化的机会。将中原耕地辟为牧场,显然是一种倒退行为,当然要激起中原百姓的强烈反抗。
壁画《点茶图》
河北宣化辽张世卿墓壁画
元世祖、成宗时期向先进的汉文化学习,制定出了符合国情的政策,是他们取得辉煌业绩的必要前提。到了元代末年,大元帝国已在走下坡路,昔日的辉煌不复存在了。蒙古统治者中有人反对学习先进的汉族文化,最典型的是顺帝时的宰相伯颜。伯颜因马童参加科举考试,便废了科举,后在舆论压力下恢复;顺帝太子对儒书不感兴趣,这些都表明了元朝统治者对汉文化的排斥态度。
最能说明蒙古族统治者歧视中原地区先进文化的是四等人制的划分。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即按照民族的不同和被征服的先后,把人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这种做法是承金朝规定的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人的四等顺序而来。这一区分大体上是在元成宗大德年间。四等人制中的第一等蒙古人是元朝“国族”,被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色目人是元朝对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欧洲来华各族人的概称,如唐兀、乃蛮、汪古、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喇鲁、吐蕃等;第三等汉人(也称汉儿)是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皈依蒙古的云南、四川两省人,还有高丽人;第四等南人(也称囊加歹、新附人)是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汉人、南人虽分属两个等级,但大部分都是汉族人。
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相差悬殊。首先在官吏的任用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署长官均由蒙古人担任,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是中央政府的主要军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及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均由蒙古、色目人担任;掌握全国兵权的枢密院长官,在元代除少数色目人外,均为蒙古人;掌纠察百官善恶的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掌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实权的达鲁花赤一职,如无合适的蒙古人选,则选色目人充当,汉人无缘担任。在科举取士上也偏袒蒙古人而歧视汉人。其次是法律不平等。如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向所在地区官府申诉,如有违犯,严行治罪。蒙古人如因争端或酒醉殴打汉人致死的,不需偿命,只罚出征及征收烧埋银;但汉人殴打死蒙古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律处以死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但因等级不同,处理也就截然不同。元朝还规定,蒙古官员犯罪,须由蒙古人官员惩治,结果往往是重罪轻判或不了了之。最后是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控制。元朝统治者派蒙古军、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控扼腹心重地,以监视汉人;派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冲要之处,以防范南人。汉人、南人不得持弓箭及其他兵器,违者治罪。江南兵器分作三等,上等者入库,中等者赐蒙古人,下等者销毁。顺帝时,丞相伯颜为防止南人揭竿起义,对铁器控制格外严密,甚至不准江南百姓使用铁禾叉等生产工具,百姓不得不使用木制农具。为防止聚众滋事,连迎神赛社、演唱戏文等活动也加以限制和取缔,但蒙古人、色目人不在禁限之列。在元朝推行四等人制过程中,汉人、南人虽被列为第三、第四等,但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则与蒙古统治者沆瀣一气,共同剥削压迫汉族人民,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复杂。元朝推行的民族歧视政策,是不利于他们吸收中原地区先进文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