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精神生活是由他的目标决定的。如果所有这些活动没有一个始终存在的目标来决定、延续、修正和指引,那么,人就不可能有思想、感受、意志和梦想。而这自然是由生物体适应环境并对环境做出反应的必要性所导致的结果。人类生命的身体现象和精神现象是以我们前面所证实的那些基本原理为基础的。如果没有一个始终存在的目标模式(它从本质上说是由生命的动力所决定的),我们便无法想象一种精神的演进发展。而对于这个目标本身,我们既可以认为它是变化的,也可以认为它是静止不动的。
以此为基础,所有的精神生活现象则都可以被视作为某个未来情境所做的准备。在心灵这一精神器官中,除了一种趋向目标的活动着的力量之外,我们几乎不可能发现其他任何东西,因此个体心理学认为,人类精神的所有外在表现都好像是指向某一个目标的。
在知道了一个人的目标,同时对世界也有所了解之后,我们还必须弄清这个人的生命运动及其表现有什么样的意义,以及这些运动和表现作为为实现其目标而做的准备具有什么样的价值。此外,尽管精神并不遵从自然的法则,因为那个始终存在的目标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但我们还必须知道这个人为了达到他的目标而必须采取的运动类型,就像我们知道一块石头从空中掉到地上所经过的路线一样。不过,如果一个人拥有一个始终存在的目标,那么他的每一种心理倾向都必定会带着某种强迫性去追随这一目标,就好像在遵循着某一自然法则一样。制约精神生活的法则无疑存在,但那是一种人为的法则。如果有人觉得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种精神法则的存在,那么他是被表面的现象给欺骗了,因为当他认为他已经证明了环境具有不可改变的性质和决定作用时,他实际上已经做了手脚。如果一位画家想要画一幅画,人们便把所有与具有目标的个体相关的态度都归到他身上。他将做出所有必需的动作,其结果也是不可避免的,就好像有一种自然法则在其中发挥着作用一样。但是,他真的非要画这幅画不可吗?
自然界中的运动与人类精神生活中的运动是不同的。所有关于自由意志的问题都取决于这至关重要的一点。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确实,一旦人的意志纠缠或束缚于某个目标,它就受到了束缚。而且,由于人与宇宙、动物以及社会的关系往往会对这个目标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通常情况下,精神生活看起来好像受制于一些固定不变的法则就不足为奇了。但是,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个人否认他与社会的关系并奋起而反抗这些关系,或者拒绝使自己适应生活的现实,那么,所有这些所谓的法则就都将失去效用,而一个由新目标所决定的新法则将取而代之。同样,当个体对生活感到困惑并试图断绝他对同胞的情感时,社会生活的法则便不再对他具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必须做这样的断言:只有在确立了某个恰当的目标之后,精神生活的运动才必然会发生。
另外,我们完全有可能根据个体当前的种种活动而推断出他的目标。这样做很重要,因为很少有人能确切地知道自己的目标。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我们所有人都必须遵循的程序,只有这样做,才能获得关于人类的知识。但由于运动可能具有多种不同的意义,因此,操作起来也并非总是如此简单。不过,我们可以选取个体的多种运动进行比较,并用图表的方式将其表现出来;然后将表现精神生活的明确态度的两个点连起来,得到的曲线便记录了其在时间上的差异,这样一来,我们就实现了对某个人的理解。人们常常用这样一种方法来获得对某一整体生活的统一印象。下面,我们将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可以怎样在一个成年人身上重新发现与儿童期具有惊人相似之处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