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精神
一、精神生活的概念与前提
我们认为,精神只属于能自由活动的、有生命的有机体。精神与自由运动的关系是固有的。那些牢牢扎根于大地的生物体没有必要具有精神。牢牢扎根于大地的生物体要是有了情绪和思想,那将是一件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们怎能觉得植物很可能能够体验到无从逃避的痛苦,或者能够预感日后无可避免的痛苦呢!我们又怎能在认定植物不可能运用其意志的同时,拥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呢!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植物的意志和理性必然不能开花结果。
运动与精神生活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因果关系。而这正是植物与动物间的差别。因此,在精神生活的演进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到一切与运动相关联的东西。所有与环境变化相关联的困难都要求精神能够预知未来、积累经验、发展记忆,这样生物体才能更好地适应生活。因此,我们一开始便可以断言,精神生活的发展与运动密不可分,精神所成就的一切发展和进步都以此生物体的自由可动性为先决条件。这种可动性一直刺激、增强着精神生活的强度,并要求精神生活的强度永远不断增强。想象有那么一个人,我们对他的所有运动都了如指掌,那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的精神生活已经停滞了。“唯有自由能造就伟人,而强制只会扼杀和摧毁他们。”
二、精神器官的功能
如果我们用上述观点来看待精神器官的功能,那我们就会意识到,我们是在考虑生物体遗传能力的演进,即有生命的生物体对其所处的环境做出进攻和防御反应的器官的进化。精神生活是一系列既采取攻势又寻求安全的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人类这个生物体在地球上不断繁衍,并使他能够安全地获得发展。如果我们承认这一前提,那么,就可以由此进行更进一步的考虑,而这在我们看来是真正的精神概念所必需的。一种与世隔绝的精神生活是我们无法想象的。我们唯一能想象的精神生活是与其环境密切联系的,它接收来自外部世界的刺激,并以某种方式对这些刺激做出反应;对于那些不适合生物体保护自己对抗外界灾难的能力和力量,它通常会放弃,或者以某种方式依附于这些力量,以保存自己的生命。
人们由此而想到的关系有很多。它们与生物体本身有关,即与人类的特性、身体特点以及他的优势缺陷有关。这些都是完全相对的概念,因为某种力量或器官是被解释为优点还是缺陷,是完全相对的。这些价值只有在个体所处的情境中才能得到确定。众所周知,人的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只退化了的手。对于需要攀爬的动物来说,这显然是一个不利条件,但对于必须在平地上行走的人来说,却非常有利,以至于没有人愿意要那“正常的”手而不要这“退化了的”脚。事实上,就像在所有人的生活中一样,在我们的个人生活中,自卑也不应被视为所有罪恶的根源。只有特定的情境才能决定其优劣。当我们想起宇宙(既有白昼黑夜,又有阳光的普照,还有原子的运动)与人类精神生活之间的关系是多么斑驳多样时,就会认识到这些对我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了多么大的影响。
三、精神生活的目的
我们在精神倾向中所能发现的第一件事是:运动都指向于某一个目标。因此,我们不能把人的精神想象成一个静止不动的整体。我们只能将它想象为一系列复杂的运动力量,不过,这些运动力量是单个原因所导致的结果,旨在为完满地实现某个目标而努力。这个目的,这种为实现某一目标而付出的努力,是“适应”这一概念中固有的。我们只能想象一种具有某一目标的精神生活,而精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运动都指向于这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