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精神现象和性格特征而言,遗传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而言没有那么重要。没有任何现实的证据可以支持性格特征是由于遗传而获得这样一种理论。如果对个体精神生活中的任何一个特殊现象进行探究,并且一直追究到他出生的第一天,你会发现,好像一切都确实来自遗传。整个家庭、整个国家或者整个种族之所以会存在同样的性格特征,其原因仅仅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一个个体都是通过模仿他人,或者使自己的活动与他人保持一致的过程而获得这些性格特征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有一些现实、特质、表现和形式,对于生活在我们这种文化之中的青少年而言尤其重要。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能刺激青少年进行模仿。因此,在诸如视觉器官有障碍的儿童身上,对知识的渴求(有时候这种渴求会表现为看的欲求)有可能会导致好奇心这样一种性格特征的出现,不过,这种性格特征并非必定会出现。如果出于这个儿童的行为模式的需要,这种对于知识的渴求也可能会发展成为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性格特征。这个儿童可能会通过探究一切、剖析一切、分解一切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这个儿童在其他情形下也可能会成为一个书呆子。
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评价那些有听力障碍的儿童的不信任态度。在我们的文化中,这些有听力障碍的儿童会面临更大的危险,而且,他们会用特别敏锐的注意力来感知这种危险。他们还会遭人嘲笑、贬低,并经常被人视为废物。这些正是导致他们形成不信任他人之性格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既然有许多乐趣是聋哑人享受不到的,那么,他们会对这些乐趣心存敌意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认为他们生来就具有不信任他人的性格是毫无根据的。提出犯罪性格特征具有先天性的理论也同样是荒谬的。有论据指出,有很多罪犯都来自于一个家庭,对于这一论据,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事实来进行有力的反驳:在这些案例中,之所以出现一个家庭有多个罪犯的情况,与某种传统、某种世界观,还有某个坏榜样密切相关。这些家庭中的儿童往往在很小的时候就学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偷窃也可以成为谋生的手段。
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思考对于获得认可的追求。每一个儿童在生活中都会面临非常多的障碍,以致没有哪个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不去追求某种形式的意义感。追求的形式会发生互换,而且每一个人都会以他自己独特的方式来处理个人意义感这个问题。有人说,儿童的性格特征往往与其父母相似,我们通过这样一个事实便可以很容易地解释这个观点,即儿童在追求意义感的过程中,将周围那些已经获得意义感并受到尊重的人当成了自己的榜样和理想典范。每一代人都是以这样的方式向其祖辈学习,他们可能会遇到最难、最复杂的事物,但他们还是会坚持在追求权力的过程中让自己学到东西。
追求优越感(superiority)的目标是一个隐秘的目标。社会感的存在往往会阻止它的自由发展。它只能悄悄滋生,并躲在一副友好面具的后面!不过,我们必须重申一遍:如果人与人之间能够更好地相互理解,那它就不会像热带植物一样旺盛地生长。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做到独具慧眼,能够更为透彻地洞察邻居的性格,那么,我们不仅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同时也让对方很难表达他对权力的追求,使他这样做就会得不偿失。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过伪装的对权力的追求就会消失。因此,我们对这些关系做更进一步的探究并充分利用已经获得的实验证据,是有回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