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论
一、性格的本质与根源
我们所谓的性格特征,指的是个体在试图让自己适应周围生活世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特殊的表现方式。性格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我们只有在考虑个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时,才谈及性格特征。谈论鲁宾孙·克鲁索具有什么样的性格几乎没有什么意义。性格是一种精神态度,是个体对他的生活环境所采取之态度的特性和本质。性格是一种行为模式,通过这种行为模式,个体对意义的追求以其社会感的形式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
我们已经看到,获得优越感、权力以及征服他人是怎样变成指引大多数人的活动目标的。这个目标改变了世界哲学与行为模式,引导个体以某些特定的途径来进行形形色色的精神表达。性格特征只是任何一个个体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的外在表现。因此,性格特征让我们能够理解他对其周围环境、同伴、他所生活的社会,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生存挑战的态度。性格特征是整个人格获得认可及使其重要性被承认的工具和伎俩;而性格特征在人格中的位置相当于是一种生活“技巧”。
性格特征不是遗传的(虽然有很多人都认为是遗传的),它们也并非先天就存在。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种与生存模式相类似的东西,这种模式使得每一个人在任何情形下都能够过自己的生活并表现其人格,而无须有意识地去加以考虑。性格特征并非遗传或气质倾向的表现,相反,它是为了维持一种特定的生活习性而获得的。比如,一个儿童之所以懒散,并不是因为他天生懒散,而是因为对他来说,懒散似乎是能够使生活变得较为轻松的最具适应性的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同时还能够让他保持自己的意义感。在这种懒散模式中,权力态度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有人可能会有意让他人注意到他的先天缺陷,从而在失败面前保住自己的面子。这种内心活动的最终结果往往与此类似:“如果我没有这个缺陷,我的才能就会得到很好的发展。但很不幸的是,我确实有这个缺陷!”而有的人由于无节制地追求权力,从而卷入与周围环境的持久战,这样的人将会发展成为:任何形式的权力表现都足够他发起战争,如野心、妒忌、不信任等。我们相信,虽然这些性格特征与人格难以分辨,但它们却不是遗传的,也不是不可改变的。进一步的观察表明,它们已被发现是行为模式的充分且必要条件,而且也是为了这一目的而获得的,有时候在生命早期就已经获得。它们通常不是原发因素,而是继发因素,是由于人格的隐秘目的而被迫形成的。我们必须用目的论的观点对它们加以判断。
让我们来回忆一下之前的解释:我们已经表明,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他的行动、他的行为、他的世界观都与他的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脑子里没有某个明确的目标,那我们就不能思考,也无法付诸行动。在儿童灵魂的黑暗背景中,这个目标就已经存在,并从他出生伊始便指引着他精神发展的方向。它赋予他生活的形式和特征,并由此导致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一个个体都是一个独特的、有头脑的整体,有别于所有其他的人格,因为他所有的活动和所有的生活表现都是为了实现一个普通但却独一无二的目标。意识到这一点就是认识到我们随时都可以辨认出一个人,只要我们知道了他的模式,就能在他行为的任何过程中辨认出他来。